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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认房不认贷”政策如何认定个人住房套数?权威解释来了!
    重庆日报客户端 记者 廖雪梅
    时间:2023-09-13 19:51:17

    我市日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的通知》(简称《通知》),宣布实施“认房不认贷”政策。《通知》要求,在优化个人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方面,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重庆“认房不认贷”政策中的“当地”如何界定?9月13日,重庆日报记者针对市民关心的热点话题采访了市住房城乡建委相关负责人。

    这位负责人表示,“认房不认贷”中的“当地”标准为:一是新购住房所在地为中心城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下同)的,“当地”为中心城区;二是新购住房所在地为中心城区以外区县的,“当地”为新购住房所在区、县。

    “如果使用商业贷款,那家庭住房套数认定,在中心城区以外区县新购住房的,仅将所在区县的住房纳入套数核查范围。”该负责人解释,具体核查分为以下3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中心城区有住房、但中心城区以外区县无住房。

    如果居民家庭在中心城区已有成套住房,在中心城区再次新购商品住房的,那么已有住房要纳入套数计算;不过该居民家庭在中心城区以外区县再次新购商品住房,可视为首套房。

    比如,李先生家庭在渝北区有住房,如果要在沙坪坝区再购买商品住房,那么渝北区的住房就要纳入套数计算,而在武隆区新购买商品住房,可视为首套房。

    第二种情况是中心城区和中心城区以外区县均有住房。

    如果居民家庭在中心城区和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县都有商品住房,那么在中心城区再次新购商品住房的,则中心城区的住房就要纳入套数计算;在中心城区以外区县新购商品住房的,除之前已有住房所在区县之外的,可视为首套房。

    比如,陈先生家庭在江北区和丰都县都有住房,那么在中心城区再次新购商品住房时,江北区已有住房就要纳入套数计算,在丰都县再次新购商品住房时,丰都县已有住房也要纳入套数计算,但在万州区新购商品住房时,可视为首套房。

    第三种情况是中心城区和中心城区以外区县均无住房。

    如果居民家庭在中心城区和中心城区以外区县均无住房,则无论在哪个区县新购商品住房均视为首套房。

    主编:曾立 | 编辑:周盈 | 校对:申晓佳 | 审核:陈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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