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在第28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到来之际,江北区法院开展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工作专题新闻发布会,并发布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典型案例。据了解,2020年以来,江北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妥善办理涉中小学生安全保障案件150余件,同时主动履行社会责任,通过法治宣传、教育指导等方式不断强化全社会对中小学生安全的关注和重视,共建中小学生安全成长环境。
体育课集合奔跑将同学绊倒受伤 监护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赵某(9岁)与田某(9岁)均系某小学三年级1班学生。2019年12月2日14时,三年级1班正在上体育课,在集合过程中,田某在操场上快速奔跑,过程中将同在奔跑的赵某绊倒致其受伤。赵某受伤后被送至重庆市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赵某的伤情为左肱骨中下段骨折、左上臂软组织挫伤。其后赵某经过多次住院方才痊愈。后赵某将田某及其父母、某小学起诉至江北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共计4万余元。
江北法院经审理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田某在操场上快速奔跑,过程中绊倒赵某,致赵某受伤,因田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赵某在学校多次进行安全教育并提醒不要追逐打闹的情况下,仍然在操场上奔跑,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经过和当事人的过错情况,法院认定田某父母承担主要责任,赵某承担次要责任。而某小学作为教育机构,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
适当的体育运动有利于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但中小学生在参加体育课、课间活动及校外运动培训课程时,也容易发生运动安全事故,需要提高运动安全意识和相关保护措施。
学校、培训机构应根据学生年龄安排适当的活动项目,提前进行要点讲解及动作示范,对中小学生作出必要指引和提示,特别是给予低年级学生更多的注意与保护。加强对教职员的安全培训,设置明显警示标识,确保运动设施安全。在活动过程中加强监管,及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保证体育课、课间活动和运动培训安全、有序进行。一旦发生运动伤害事故,应立即进行紧急救治,并及时将学生送往医院,第一时间通知监护人。
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运动场所设施安全条件的严格审查,对未达到要求的学校和培训机构及时整改。督促学校和培训机构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组织安全培训,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提高学校、培训机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同时,学校、家长和培训机构应当联合加强对中小学生的运动安全教育,教育孩子遵守行为准则,正确使用运动设施设备,以避免自身受到运动伤害。另外,学校、家长和培训机构可根据家庭情况及实际需要,为孩子办理意外伤害、意外医疗等保险,保障孩子在受到运动伤害后及时获得足够补偿。
在校打闹相互投掷瓷片受伤 学校及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
王某(6岁)和胡某(6岁)系某小学一年级的同班同学。2019年9月30日下午3时许,王某与胡某等六名同学下课后到学校后操场玩耍,几人在花坛里捡到瓷砖碎片,便相互扔击玩耍,不久意外发生,王某的右眼被胡某所扔的碎片击伤。后有同学到教室向王某的班主任老师报告该情况,班主任老师查看王某的伤情后在班级微信群发送信息“胡某和王某的家长马上到校来一趟”,王某的外婆回复“好的马上到”。
当日下午5时时59分左右,王某被其家人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眼球破裂伤、右眼葡萄膜脱出等,建议行右眼玻璃体切除+眼球探查手术。王某为此辗转各大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等损失。王某经鉴定,其伤情构成七级伤残。王某遂将某小学、胡某及其父母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江北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胡某均未年满8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胡某所扔的瓷砖碎片砸伤王某的右眼,造成了王某右眼七级伤残的事故,其行为构成侵权,其父母作为胡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胡某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另外,教育、管理职责系教育机构的法定义务。王某、胡某在事发时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发育不成熟,对危险性的预见能力明显不足,自我保护能力差,事故发生在校园内,王某、胡某等多名同学在下课时间内相互扔砸瓷砖碎片玩耍,学校未及时清除瓷砖碎片的不安全隐患,存在管理上的疏忽,事故发生前及事故发生时均未有教职员工发现和制止,且在王某受伤后未在第一时间送往医院救治,应当认定某小学对此次事件的发生未尽到充分的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王某本人亦参与到相互扔砸瓷砖碎片的危险游戏中,对其自身的损害后果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确定由某小学承担65%的责任,由胡某的监护人承担25%的责任,由王某的监护人自行承担10%的责任。
法官提醒》》
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不强,加之心理发育并未成熟,在一定程度上不能识别危险行为以及危险行为所带来的后果。作为家长和学校在日常教育中,应当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对于何为危险行为、实施危险行为的后果有所认识,并加以防范,出现伤害事件后,学校、家庭应达成共识,不推卸责任,时刻注意防患于未然,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身体健康不受影响。另外,中小学生在校期间时间较长,作为承担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应当对学校的环境进行排查,以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中小学生的安全。此外,中小学生在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应当第一时间送医救治,以免耽误病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