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7月19日获悉,近日,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探店达人”杨某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据悉,这是《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修订颁布以来,重庆查处的首个案例。
日前,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当事人杨某某使用个人实名注册的账号在抖音短视频平台发布体验分享形式的推销商品视频广告并附加购物链接,但整个视频广告中并未标明“广告”。
经调查,当事人杨某某以个人名义用其实名注册抖音账号,并在抖音平台领取了某餐厅发布在平台上的商业促销广告单。随后自行制作、发布一段用讲述介绍的方式宣传该餐厅的广告视频,视频讲述介绍内容包括餐厅地点、配制、餐品、特色等内容,进而获取商家佣金。整个视频内没有标明“广告”,视频中附加购物链接。
执法人员认为,该广告视频属体验分享形式的推销商品视频广告,并附加购物链接,而整个视频广告中并未标明“广告”,存在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嫌疑。《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而本案中的违法广告视频符合“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情形,并未标明“广告”。鉴于以上情况,该局依照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5000元。
新闻延伸
近年来,网络达人、美食博主“探店”等各类互联网分享行为,一批“网红”店铺“圈粉”无数。许多商家通过“探店”成功引流,不少人择此为业获利。然而,“探店”行为火热的背后,潜藏不容忽视的乱象。“拿钱办事”、数据造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等现象侵害了消费者和商家权益,危害了社会风气,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为切实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互联网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已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广告主、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和行为规范;细化了“软文广告”、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竞价排名广告、算法推荐方式发布广告、利用互联网直播发布广告、变相发布须经审查的广告等重点领域的广告监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