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是第九个全国“放鱼日”,5日,在云阳长江支流蓬溪河四方井水域,约4万尾鱼苗被放归长江。此次放归缘于发生在云阳的两起在长江支流非法捕捞水产品案,8名被告人在禁渔期非法捕获鱼类5.97千克,造成鱼资源潜在损失量36.12千克,被告除分别获得相应刑事处罚外,还被判连带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责任。
▲长江支流澎溪河四方井水域的增殖放流现场。 通讯员 谭启云 张扬凤 摄
去年4月5日,黄某某、张某某等4人到云阳县高阳镇团堡村附近洞溪河水域,通过投放“高效氯氰菊酯”农药进行“打窝”,随后使用虾子模型的三本钩在“打窝”周边水域进行非法垂钓,捕获“翘嘴鱼”(学名翘嘴红鲌)共2.04千克。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鉴定,4人采用洒农药的方式非法捕捞,造成成鱼资源潜在损失量约20.4千克,导致幼鱼损失量约12566尾,卵苗间接损失9000尾,须放流成鱼20.4千克,放流幼鱼20666尾,生态修复费为20032元。
▲工作人员用氧气袋转移鱼苗。 通讯员 谭启云 张扬凤 摄
去年6月5日,黄某某、吴某某等4人在云阳县农坝镇幸福村滩河支流寨沟河电鱼,共捕获石斑、餐条、鲫鱼等7类鱼166尾计3.93千克。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出具的损害鉴定意见表明,黄某某等4人采用电捕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造成成鱼资源潜在损失量约15.72千克、幼鱼损失量约0.92万尾、卵苗间接损失7057尾,须放流成鱼15.72千克,放流幼鱼15551尾,相应生态修复费为15093元。
最近,万州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巡回法庭对8名被告人进行了宣判,分别处以8人刑事处罚,并连带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责任。
▲工作人员分批次将不同种类的鱼苗放流长江。 通讯员 谭启云 张扬凤 摄
6月5日上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联合万州区人民法院、云阳县人民法院、云阳县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在长江支流澎溪河四方井水域进行了增殖放流。当天向长江放归成鱼12尾,共计约36.1千克,鱼苗约4万尾,其中包含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岩原鲤鱼苗3000尾、胭脂鱼鱼苗3000尾,还有鲢鱼、鳙鱼等滤食性鱼类,可有效改善长江水域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