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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高空抛物 全楼“背锅”? 法官到涉案小区巡回审判一起高空抛物案
    重庆日报客户端 记者 黄乔 实习生 张颖
    时间:2023-03-22 20:41:15

    “法官来我们小区审理3栋那起高空抛物案啦!”3月21日,车载便民法庭驶入南岸区海棠晓月小区。原来,为进一步强化公众拒绝高空抛物的法律意识,重庆五中院在案涉小区,公开开庭审理这起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案。

    取快递途中遭“天降”横祸 他把整栋楼告了

    ▲ 巡回审判现场。市五中法院供图

    车载便民法庭停在了该小区中庭的空坝旁。

    开庭前,车身的LED屏从普法宣传片切换为法徽的画面。

    法官和书记员坐中间,两边坐着原被告,不一会小区里居民都围坐过来。

    ▲ 巡回审判现场。市五中法院供图

    “前几天我就在小区业主群里看到消息了,特过来听听,最后到底怎么判。”海棠晓月小区居民莫女士告诉记者,这件事情已经发生两年多了,小区居民们都很关心这件发生在自己身边的官司。

    原来,2020年10月7日下午三点多,该小区3栋2单元的李某下楼取快递,突然被高空坠落的玩具枪型笔砸中头部,致其昏厥、呕吐不止。

    “当时有好多人都看到了,是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帮李某报的警并叫了救护车。”莫女士回忆道。

    120急救车将李某送至重庆市急救中心救治,医生诊断为:脑震荡、头皮血肿、高血压,李某住院治疗了11天。

    事发后,派出所和物业公司进行排查未果,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

    “听说没办法找到是哪一户扔的玩具枪型笔,李某就去法院起诉,涉事高层建筑很多住户都成了被告,物业公司也因为没有安装摄像头被追究了责任。”莫女士说。

    据了解,李某请求法院,判定物业公司及案涉单元楼56名住户赔偿其医疗费、护理人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费用共计69056.01元。

    经审理,南岸区人民法院一审酌情认定被告某物业公司应就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1812.41元;对于其他80%的损失,由除赵某等10名有确切未侵权证据者以外的其他业主被告以户为单位均分补偿,即分别补偿李某181.23元。

    物业公司与业主薛某不服,向重庆五中院提出上诉。

    法院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为让庭审过程成为警示公众的教材,并在审案的同时普及高空抛物的危害性、违法性及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重庆五中院决定在案涉小区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没想到物业公司和楼上的56名住户真的都成了被告啊。”“肯定会有人不服吧,毕竟是‘天降黑锅’。”……庭审现场,围观的业主们悄悄讨论起来。

    “嘭!”随着法槌敲响,这起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案正式开庭。

    庭审中,经过证据质证、法庭辩论等阶段,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法官认真听取了双方陈述。

    ▲ 巡回审判现场。市五中法院供图

    庭审进行了将近3小时,围观群众的热情依然不减,“等了这么久,我们就想知道二审怎么判呢。”莫女士说。

    当双方当事人最后陈述完毕,合议庭在休庭10分钟后进行了当庭宣判。重庆五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因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李某将事发地点所在建筑物中部分房屋所有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认为其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被告则应当就自己不是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上诉人薛某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事发当日其家中无人,不能排除其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在事发当日的加害可能性。

    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有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防止案涉小区高空抛物、坠物的义务,因为安装监控设备既能预防高空抛物、坠物,震慑高空抛物、坠物的侵权人,同时也便于事后查明侵权人,显然该措施为有效预防高空抛物、坠物的必要措施。

    重庆五中院遂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宣判后,针对小区业主关心的案件争议焦点,合议庭成员还为在场群众进行了释法说理。

    “这次的巡回审判就是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在小区里起到了很强的震慑作用!”听完庭审后,莫女士表示,这也让大家认识到高空抛物危害极大,每一个小区业主都应尽到自己的义务,管好双手,教育好家中的小孩,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小区环境。

    法官说法>>>

    高空抛物,不仅是一种不文明行为,也常常给人造成身体伤害,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因屡见不鲜、屡禁不止,一直以来备受关注。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者,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责任。2021年3月1日,最新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高空抛物”正式入刑。

    本案中,因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原告将事发地点所在建筑物中部分房屋所有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认为其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上述被告则应当就自己不是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主编:余虎 | 编辑:罗建军 陈丽佳(实习) | 审核:隆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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