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迎龙湖水库内进行现场巡检时,发现两名人员正在南岸区迎龙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进行垂钓活动。执法人员立即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当场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进行垂钓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周某、罗某立即停止垂钓违法行为,并分别处以五十元罚款。
执法人员提醒垂钓爱好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在禁捕区或禁捕期进行垂钓活动。下一步,将通过视频监控、无人机巡查等方式,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
编辑:邱春 审核: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