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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6月1日起施行
    新重庆-重庆日报 记者 王亚同
    时间:2024-04-01 17:48

    3月28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修改后的条例,有哪些特色亮点?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此次修订强化了“有件必备”相关制度。条例细化了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备的司法规范性文件,除明确市高法院及各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及各检察分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外,还单独列举成渝金融法院、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重庆市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同时,健全完善审查机制,条例明确人大常委会综合运用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专项审查、联合审查等方式开展审查。将涉及合法性、适当性等审查内容整合为审查重点,并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基准研究,推进审查内容标准化、规范化。

    为增强备案审查纠错刚性,条例对问题文件的沟通协调纠正机制、审查意见办理要求、人大常委会作出纠正决定的情形等予以完善。如规定制定机关同意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废止的,应当提出书面处理计划,一般应当在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完成处置工作;规范性文件被纠正或撤销后,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相同问题的,有关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或废止。

    政府工作部门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依法报送相关政府备案外,人大常委会是否可以将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开展双重备案审查,是近年来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课题。2023年,我市在江津、綦江、大足、秀山等地启动了规范性文件双重备案试点,进行了有益探索。目前,该项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已纳入市委深改委2024年相关重大改革项目,正逐步向其他区县(自治县)复制推广。

    条例对双重备案制度作出规定,明确人大常委会将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等所有属于人大常委会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逐步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对双重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在审查、处理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

    为落实“数字赋能、整体智治”,条例还规定,市人大常委会统一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贯穿全过程的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备案审查工作数字化、智能化;明确制定机关应当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入库审核、报送、清理、更新等工作;我市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制度,各类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由市人大常委会汇总后通过备案审查信息系统对外公布,主体清单以外的国家机关和组织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为打通备案审查“最后一公里”,条例还立足乡镇、街道机构设置和工作力量实际,对乡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开展备案审查作出参照适用的规定,形成贯通市、区县、乡镇三级备案审查工作体系。

    编辑:田韵沁     主编:商宇      审核:李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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