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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其实与我们很亲近——听“法治人物”讲他们的宪法故事
    来源:重庆日报全媒体
    时间:2020-12-03 19:14:12 | 记者:黄乔 | 编辑:陈韫宇

      重庆日报全媒体讯(记者 黄乔)2014年12月4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的第一个国家宪法日。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虽然每天早上醒来,大家不会立马想到做什么事和宪法是有关的,但实际中,宪法与公民的切身利益非常密切。”华彩路是渝北区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科长,扎根普法一线30年,今年获得了第三届“十大法治人物”荣誉称号。在她看来,宪法的每一项都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而设立国家宪法日既是宣传宪法、培养公民的宪法意识,也是普及宪法知识,推动宪法实施,维护公民宪法权利的重要决定。

      那么,宪法和我们的距离到底有多近?重庆日报记者采访了第三届“十大法治人物”的部分获奖者,向读者讲述他们与宪法之间的故事。

      市司法局机关党委副书记、武隆区后坪乡白石村第一书记杨懿:

      宪法可以给人温暖和力量 

      “如果仔细读宪法,可以发现它赋予了我们很多权利,而且这些权利可以用来好好帮助和保护他人。”杨懿向记者讲起了他曾帮助一个孩子,了解宪法并重拾自我的故事。

      “还不是因为他老汉,这个娃儿造孽哦!”2017年底,在武隆区后坪乡驻村扶贫的杨懿入户调查时发现,只要提到许鸿鹏(化名)的名字,村民们就会感叹这么一句。

      原来,许鸿鹏小学五年级时,父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徒刑,关押在东北。母亲为此离家出走,许鸿鹏跟年迈的爷爷奶奶一起生活,是村里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这是个很典型的因案致贫的家庭,主要劳动力犯罪入狱,家里剩下老人和孩子。”杨懿认为,政府的扶贫政策让这个家庭能维持生活,孩子的教育也不是问题,但是爷爷奶奶对于孩子的心理成长、志向形成却爱莫能及,需要有人对孩子进行精神引导和心灵陪伴。

      于是,杨懿以一个“邻家叔叔”的身份去看望许鸿鹏。与许鸿鹏聊天才发现,孩子心理负担很重,年迈体弱的爷爷奶奶,在服刑的父亲,出走的母亲,家徒四壁的房屋……

      “我最难受的是,同学们歧视我,对我指指点点。”许鸿鹏抹着眼泪告诉杨懿,他讨厌自己有这样的父母,也不想留在家乡读书了。过两年他准确去主城打工,补贴家用。

      “鸿鹏,你知道吗?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力,平等权是基本权利之一,任何人都应该被平等对待。”杨懿耐心地告诉许鸿鹏,每一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不能因为自己的出生、民族、经济情况以及父母而受到歧视。并且,每个人都有追逐梦想权力,杨叔叔的梦想就是从争取踢球进校队开始的………

      杨懿经常耐心地辅导鸿鹏学习,也慢慢打开了他的心扉,他告诉鸿鹏,爸爸虽然在接受法律的惩罚,但法律也保护着每一个小鸿鹏们的安全。

      慢慢地,许鸿鹏发生了变化——对同学们地异样眼光,他不再逃避,因为他知道,自己和大家一样,是平等的,这是宪法赋予他的权利。见到杨懿,他不再是毕恭毕敬地鞠躬叫杨书记,而是大方地喊着杨叔叔。

      2019年,在许鸿鹏小升初,以当地小学第一名的成绩考上了武隆最好的初中。       

      在杨懿看来,宪法看起来似乎很遥远,但它却像阳光和空气。当你真正理解它时,就会感到备受保护的温暖和力量。对于陷入困境的特殊儿童,要注重用法律的武器、心理的关爱,去帮助他们重塑自信,指引他们走出“心理贫困”,走向光明的前途。

      石柱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人谭克伦:

      老百姓要知晓宪法 树立主观维权意识

      54岁的谭克伦从事执法工作已有15个年头了。而对于宪法的认识,谭克伦思考了一会,用一句话来描述:“宪法在生活中无处不在。”

      “宪法是所有法律的根本,近年来,不少老百姓都会用宪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了!”说到这里,谭克伦谈起了3年前,他接手的一起商品房买卖纠纷。

      “开发商把住过人的房子当新房买给我,明显违反了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2017年5月,谭克伦接到一位姓谢的女士投诉。

      原来,谢女士于当年4月30日,通过中介,在石柱县黄水镇购买了一套40平方米的精装房。付完14多万元的房款后,谢女士在接房时却缺傻眼了——房屋不仅脏乱,房屋的门窗也有破损,客厅吸顶灯内有不少昆虫,灶台内还有大量油迹。更让谢女士意想不到的是来自邻居的一句问候:“咦,你们又换房东啦?”

      谢女士这才意识到,自己购买的新房,曾被居住过,而中介和开发商特意隐瞒了真相,以新房的价格卖给了自己。

      “整个过程谢女士的维权意识非常强,对《宪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都很清楚,但整个事件却‘卡’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房屋曾被居住过。”谭克伦回忆说,随后,他前往谢女士购买的“新房”调查,发现水电气表均有使用记录,但开发商仍然一口咬定只是装修期间工人在此短暂居住过,只愿意赔谢女士8000元。

      为拿到确凿证据,谭克伦又来到石柱县国土资源局调查,他发现,谢女士购买的这套精装房存在销售记录:沙坪坝区一位姓袁的男士,曾于2016年与开发商网签了该套房屋的预售合同,并在未办理正式产权登记的情况下入户居住长达半年时间。后来因为其它原因,袁先生解除了预售合同,开发商便以尾房名义对外进行销售。

      “根据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你们用欺诈的手段,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6条规定,将对你们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当谭克伦将证据摆在开发商负责人面前时,他顿时哑口无言,态度也180度大转变,不但主动承认了整个销售过程,还积极配合调解,与谢女士达成了赔偿3万余元的补偿协议。

      “其实,不管是老百姓还是经营者都要增强法治意识。”谭克伦认为,大家应当像谢女士一样,知晓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较强的维权意识;而经营者则更应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树立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

      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吴琳婧:

      加大对宪法和法律法规普法力度

      谈到宪法,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吴琳婧感触颇深,她说,自己的工作就是通过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帮助劳动者。对她而言,最开心的事情,也莫过于看到劳动者的满脸愁容变成了灿烂的笑脸。

      “今年1月,一位姓王的先生从武隆特意赶来向我们求助。”吴琳婧回忆说,初见他时,王先生一脸焦急,抱着手提包的双手直发抖。

      询问之下才了解,王先生被北京一家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派驻到重庆从事销售工作,去年底却被公司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不仅如此,该公司还拖欠了他8个多月的工资八万多元。

      “《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有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还应该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嘛。”王先生说,“我也没要求提高什么报酬,就希望他们把该付我的工资给我就行。”

      “看得出来,王先生自己先了解了相关法律,才来仲裁院的。”吴琳婧说,但由于他和北京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工作地是在重庆,所以王先生将面临只能亲自去北京申请仲裁的难题。

      根据以往的经验,吴琳婧知道,如果不帮助王先生,他可能会为此在重庆与北京之间往返5、6趟。

      “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是违法的,肯定要补足工资。您先别着急,我们先和北京公司先联系。”吴琳婧安慰说。同时,她还建议王先生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可节省大量的时间成本。

      吴琳婧很快联系到北京公司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对方给出的解释是:因公司经营困难,才造成了解除劳动合同和拖欠工资的情况。

      在与该公司沟通过程中,吴琳婧采取了“反复普法”的方式。“我很多次告诉他们,《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对保护劳动者有相关规定,劳动者有取得报酬的权利,企业应该依法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吴琳婧说,她在王先生和北京公司之间来回沟通调解,10来天后,终于促成了双方当事人的达成一致。

      最终,王先生获得了北京公司支付的工资和经济补偿等共计5万元。

      “太感谢你们了,不然我就只有跑到北京去打官司了,那我可能只有放弃了,哪还能拿回我的工资啊!”半个月后,王先生他满脸笑容地再次来到仲裁院,对吴琳婧表示感谢。

      “在调解过程中,我问过王先生,怎么这么了解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他告诉我,平时经常参加普法活动,也很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吴琳婧说,这件案子对她也有了很大启发,作为一名仲裁员,她将在平时办案和接待群众中加大对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普法力度,让越来越多的老百姓,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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