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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AI生成图片遇到侵权
    南方日报 陆 夷
    时间:2023-12-01 18:33

    “人们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时,本质上仍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作出如上认定。

    作为我国首例涉及“AI文生图”著作权的案件,该案引发了各方的持续关注。今年8月,该案庭审直播甚至一度吸引了17万网友观看。不难发现,大家对AI生成内容与著作权之间关系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两大方面:一是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作者是否拥有著作权;二是侵权行为如何认定以及如何承担责任,而前者正是关键点和争议点。对此法院认为,原告是直接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且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故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被告则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图片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面对这样的一审结果,也有网友发出疑问“真的有独创性吗”“感觉有点打击这些素材的创作者”……事实上,无论是在业界学界还是国内国外,不同声音一直存在。今年初美国版权局在一项裁决中就曾裁定,人工智能绘画工具制作的一部漫画中的插图不受版权保护,因为作者只是为绘画工具提供文本提示,并不是最后生成图像的“主脑”,不能算创作者,据报道这也是美国官方机构首次就此作出裁定。而AI生成文字方面,则更早面临了这一问题,例如2019年宣判的全国首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案,就认定软件自动生成的文字内容不构成作品;而2020年,深圳南山法院在一起由AI生成内容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中,则作出判决,首次认定AI生成内容具有独创性,应当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当前数字技术、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的快速发展,对著作权法律制度提出了巨大挑战,“第一案”正是各种风险与挑战的一个缩影。这也从侧面说明了一个道理,典型案例虽然关注度高、影响大,但不能离开具体情况来谈,是否代表趋势还需长期观察。不久前的第九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上,就有法官提出,对于运用新的技术创造出新的客体形态等,在法律没有对具体权利予以确认的情况下,不宜通过司法裁判一概认定属于著作权人,更不应当通过司法裁判创设新的著作权权利类型及权项内容。今年8月15日生效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提出,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但未对著作权等作出具体规定,从中不难看出态度之审慎、制度之弹性,透露出对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原则的坚持。

    随着人工智能不断重塑我们的创作方式和文化生态,如何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和权利边界,充分尊重并保障各群体合法权益,无疑任重道远。但乐观来看,从每一个个案出发,必将释放越来越多的智能向善潜力。(陆 夷)

    编辑:刘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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