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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 授权市、区县政府可在辖区内征用防控物资

重庆日报全媒体 商宇 杨铌紫 2020-02-11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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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1日,重庆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举行。

  记者 杨铌紫 摄

  重庆日报全媒体讯(记者 商宇 杨铌紫)2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召开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公布之日起实行。在2月11日举行的重庆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邹钢对《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进行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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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邹钢。记者 杨铌紫 摄

  邹钢介绍,出台决定的目的是回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相关法治需求,引导全社会凝心聚力、共筑防线,形成战胜疫情的强大合力,为重庆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应急、及时、有效的法治支撑。

  此次出台的决定共十六条,主要从形成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强化疫情防控支持、保障、宣传,强化疫情防控法律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规定。

  明确疫情防控原则、政府职责、单位和个人义务

  邹钢介绍,决定明确了疫情防控的原则,强调统一领导,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疫情防控职责,落实联防联控机制,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决定对相关主体的疫情防控职责予以明确;决定还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的疫情防控义务和举报权利。

  决定强调,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防控措施;个人应当服从、配合、协助疫情防控指挥和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及时报告疫情传播的隐患和风险以及举报违反本决定的其他行为,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授权市、区县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征用疫情防控所需物资

  邹钢介绍,决定明确了依法征用的相关规定,并对捐赠活动进行规范管理。

  决定明确在必要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征用疫情防控所需设施、设备、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决定还要求确保捐赠物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监督全过程公开、透明、高效、有序,并明确由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发布疫情信息。

  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六类禁止行为

  邹钢介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重庆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情况,决定明确禁止通过伤医、医闹等形式阻碍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正常的诊疗和救治工作;辱骂、抓打、恐吓防控人员;隐瞒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等。

  决定还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保障责任,强调加强人大监督。同时还要求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对不服从依法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处。

编辑罗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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