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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北区检察院:打造精品典型案例 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时间:2022-12-16 22:31:56

    渝北区检察院:打造精品典型案例,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近年来,渝北区检察院着力提升司法办案“精品意识”,将打造精品典型案例作为促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抓手,不断提升检察办案质效,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案例一:重庆市巨某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某强等5人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

    入选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四批)。

    典型意义:长江流域环境污染案件具有污染范围确定难、被告人主观过错查证难、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认定难等特点。检察机关把握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方向,通过“刑事+公益诉讼”一案双查,推动刑事追责、公益诉讼、行业治理工作三位一体落实。工作中,检察机关持续探索实践刑检专业团队“诉、研、教”一体化运行模式,组建由业务骨干、专业人才、标兵能手组成的专业办案团队,有效强化了环境资源犯罪检察的专业能力建设,通过充分发挥“排头兵”“智囊团”的作用,群策群力解决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中的疑难问题,精准认定犯罪事实和刑事责任,助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守护工作。

    案例二:四川K化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入选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1、发挥检察机关审前主导作用,积极提前介入。本案属于危害国家农业生产安全、损害农民合法利益案件,检察机关通过两法衔接平台,收到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移送的涉案线索后,经研判确定该案涉农涉粮,地跨川、渝、滇三省市,受损农户500余户,案情重大取证难度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审前主导作用,在信息共享、初查方向与取证重点等方面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开展有效衔接,主动提前介入刑事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对涉案化肥种类、数量、金额进行精确统计,按照不同种类化肥进行分类登记、抽样、送检,并对其他证据调取、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事项提出意见建议,为指控犯罪打下坚实证据基础。

    2、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农案件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收集、审查、认定证据。本案中,有受害农户反映其种植2万余株柑橘树等农作物因使用假化肥出现落叶、烂根现象。检察机关经实地走访并咨询农业专家,查明造成被害农户柑橘等农作物落叶、烂根系因使用高氯化肥(不宜用于柑橘等旱地作物),涉案化肥的氯含量并未超出国家标准,故难以得出涉案化肥与被害农户损失之间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结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但犯罪行为人以不合格的化肥冒充合格的化肥,销售数额达5万元以上的,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全面落实司法救助政策,促进社会治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类刑事案件中,商品的购买者既是刑事案件被害人,也是普通消费者。办案中,检察机关了解到购买假化肥的农户绝大多数为留守老人,部分才刚刚脱贫,经济条件、创收能力较差,且因农作物损失的原因无法查明,被害农户亦无法通过民事途径获得救济,检察机关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依法对涉案的558名被害农户全部给予司法救助。检察机关将打击犯罪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有机结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急群众所急、解群众所难,努力开展司法救助,帮助被害群众挽回经济损失,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让消费者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司法的温度。

    案例三:黄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入选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评选的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1、依托“两法衔接”,发现案件线索监督立案。检察机关依托与行政执法部门建立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通过查询信息共享平台,发现平台录入的黄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可能涉嫌犯罪,遂督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回复处理情况后,检察机关加强后续跟踪,监督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促进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2、多渠道追讨欠薪,帮助农民工及时获得劳动报酬。检察机关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犯罪线索后,多方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筑公司、转包人及农民工代表,共同商议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解决方案。因黄某一直未到案,最终确定由转包人先行垫付部分农民工工资,以维系农民工正常生活。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充分听取农民工意见,积极对黄某释法说理,督促黄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支付了部分拖欠的工资,并促进黄某与农民工达成分期支付剩余款项的还款计划。

    3、坚持依法惩治犯罪,促进实现办案“三个效果”。审查逮捕阶段,鉴于黄某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积极筹措资金赔付农民工工资,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不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因黄某仅支付了工人小部分工资,仍然拖欠部分工资未支付,且该案被追回的欠薪大部分系转包人垫付,检察机关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对黄某提起公诉,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量刑建议。法院全部采纳了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

    案例四: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入选情况: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2022年生态环境行刑衔接工作新闻发布会”评选的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1、保护耕地等农用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农用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资源,是农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根基和命脉。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严重影响着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因此,坚守耕地红线、保护林地等农用地是维护发展稳定局面的当务之急。

    2、发挥长江生态检察官的制度优势,统筹检察力量。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优势,促进不同部门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在刑事案件办理的同时,注重公益诉讼工作的推进,使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相互配合、互相促进。

    3、注重公益诉讼与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以公益诉讼促赔偿磋商。在了解到行为人具有修复意愿后,为及时修复长江干流岸线生态环境,检察机关主动与行政主管机关沟通联系,积极促成行政机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的办理,贯彻了《长江保护法》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理念。

    4、以恢复生态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平衡打击与修复的关系。张某某在长江干流岸线重点范围内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而且严重损害了长江生态系统。打击犯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公益,在张某某能够主动修复生态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对其“网开一面”,使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全面、有效的修复,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五:重庆安某制药有限公司、向某进、丁某升侵犯商业秘密案

    入选情况: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在2020年“保市场主体、护民营经济”专项行动中评选的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1、加大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力度,护航企业创新驱动发展。商业秘密凝聚了企业创造的智力成果,系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关系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对于激励研发与创新、维护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意义重大。本案对博某公司商业秘密予以充分保护,激发了被侵权企业研发攻关热情,促使侵权企业转型升级,效果良好。

    2、综合运用主客观证据,准确认定侵权行为和损失数额。本案检察机关通过分析双方企业合作经过、侵权人是否接触商业秘密、有无独立研发可能以及涉案人员的工作履历和业务能力,结合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事实。同时,根据鉴定意见和商业秘密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等情况,准确认定侵权损失数额,为双方达成和解和作出不起诉决定奠定事实基础,实现最佳办案效果。

    3、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办理知识产权涉企案件,要贯彻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工作要求,关注涉案双方企业诉求,充分考虑双方合作历史和继续合作意愿,既要有力惩治犯罪,又要有效化解纠纷,避免“办了案子、垮了厂子”情形出现,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本案检察机关积极履职,促使侵权方积极赔偿侵权损失,开展合规整改,取得权利方谅解,双方签署合作协议。最终检察机关综合全案情况,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编辑:罗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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