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布2025年10起非法捕捞典型案例:有人被判刑,有人赔偿生态修复金,“禁渔”红线千万别碰!
新重庆-重庆日报原创
记者 赵伟平
2026-02-13 20:21
2月12日,记者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获悉,为深入贯彻长江十年禁渔重大决策部署,守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安全,我市公布2025年10起非法捕捞典型案例,旨在起到警示威慑作用,呼吁广大群众以案为鉴,自觉遵守禁渔法规,主动参与生态保护和监督举报,共同营造“不敢捕、不能捕、不想捕”的良好氛围,携手守护长江母亲河。
记者对这些案例进行了整理。
2025年9月2日,孙某、张某2人相约在黔江区冯家街道阿蓬江流域使用电捕鱼方式实施非法捕捞,被黔江区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蹲守后现场抓获。现场查获电鱼工具防鲨竿2根,渔获物35尾。
经查,孙某系本案主犯,电鱼工具是其购买及携带,并在之前有多次违法电鱼行为,均捕获有渔获物。
黔江区农业农村委依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对孙某、张某依法作出合计罚款2.5万元的处罚。2025年10月,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将该案移送至黔江区公安局进行刑事立案侦办。
2025年3月30日,罗某为捕食小龙虾,携带2瓶农药(氯氟氰菊酯)和1个白色水桶至涪陵区南沱镇睦和村龙望沟大桥水域,先将2瓶氯氟氰菊酯用清水稀释后沿着江边抛洒,再将浮起来的小龙虾装进白色水桶,其在回家路上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
经查,罗某使用农药毒杀或毒晕渔获物进行捕捞,捕获渔获物克氏原螯虾共计5.42千克。涪陵区农业农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罗某作出没收克氏原螯虾5.42千克、罚款1.2万元的处罚。
2025年4月2日下午,罗某等5人在江津区支坪镇金滩湾长江水域使用火炮炸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被江津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经江津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突击调查,将该案依法移送长航公安江津派出所侦办。在侦办过程中,当事人供述其于2025年4月1日下午在同一水域,以同样方式实施非法捕捞,捕获渔获物11尾,总重1.25千克;并于2025年4月2日下午,在江津区支坪镇綦河荔枝坝水域再次以同样方式非法捕捞渔获物10余尾,总重约1.5千克。
江津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罗某、罗某川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刘某、李某林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同时,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相关规定,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1.28万元,用于建设人工鱼巢并实施栖息地修复。
2025年4月1日,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零点行动”,借助新型网络监管手段,查获万某在辖区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使用强光照射、不锈钢钳子,通过抖音平台直播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现场查获涉案渔获物28尾。万某直播间粉丝达1.6万人,对程某等6名粉丝产生不良示范效应,引发他人跨区域效仿,影响较为恶劣。
彭水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法责令万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教育引导其利用抖音平台正面宣传长江十年禁渔政策,同时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作出没收渔获物和涉案工具、罚款1.28万元的处罚决定。对程某等6名粉丝的违法行为另案查处。
2024年4月8日,秦某某在万州区新乡镇大堰塘水域非法捕捞时被长航公安万州分局抓获。2025年1月,万州区检察院决定对其不起诉,并将案件反向移送区农业农村委作行政处罚。
经查,秦某某在禁捕水域使用泥鳅作为窝料诱集鱼类进行捕捞,捕获渔获物5尾,重4.15千克;另查明,2024年1月至4月期间,其多次在该水域捕捞,除自身食用外将部分渔获物对外售卖,涉案金额0.91万元。2025年3月,秦某某购买价值0.91万元的鱼苗实施增殖放流,减轻危害后果。
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秦某某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共计罚款1.2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91万元。
2025年8月21日,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无人机巡查组发现在嘉陵江合川段大石街道黄坡村水域有人锚鱼,立即组织合川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现场发现当事人张某正在该水域使用1套可视锚鱼竿锚鱼,现场查获可视锚鱼设备1套、遥控打窝船1个,未发现渔获物。
经查,张某作案水域为禁捕水域,使用的可视锚鱼设备为国家禁用的渔具,设备带有水下摄像头,钩尖高8厘米,钩宽9厘米。张某利用水下摄像头发现鱼类经过时,猛拉收竿使钩刺入鱼类身体将其捕获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构成违法。合川区农业农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张某依法作出罚款0.5万元的处罚决定。
2025年6月,巴南区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通过“长江治渔”应用获取线索,得知麻柳嘴镇牌楼村苟坝长江干流水域有5人使用网具捕捞。执法人员立即联合辖区派出所、镇综合执法大队前往现场,挡获捕捞后离去的熊某等5名非法捕捞行为人,现场查获三重刺网1副、渔获物28尾(共重3.155千克)。
巴南区农业农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依法对5人作出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每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2025年10月,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将该案移送至巴南区公安分局,目前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2025年9月14日,云阳县护渔队员在汤溪河巡查时,发现一艘装有渔获物的冲锋舟,立即控制现场并上报执法人员。经查,当事人林某在该水域垂钓时,鱼钩钩住沉入水中的两副三重刺网(禁用渔具,分别长80米、宽12米),遂驾冲锋舟将网拖上船,现场查获渔获物87千克、148尾(无保护动物),当事人虽未布网,但把网从水里拖到船上并拟将渔获物带回家中,已产生非法捕捞后果。
经认定,渔获物实际价值0.47万元,渔业资源损害价值1.65万元。林某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协议,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1.65万元。
云阳县农业农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依法对林某作出没收渔获物87千克、148尾,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2023年,长航公安万州分局破获“6·20”袁某林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0人。
经查,该团伙多次非法捕捞渔获物销售至万州区、南岸区等7个区县,造成生态损害价值180余万元。2025年3月,经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指定管辖,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向袁某林非法捕捞团伙收购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9人及1家餐馆分别立案调查。
经查,程某等人及餐馆多次收购该犯罪团伙非法捕捞渔获物,并以高价出售,涉案金额14余万元。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实施“增殖放流+行政处罚”模式,组织当事人增殖放流共9.8万尾鱼苗,并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依法对程某等9人分别作出了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罚款金额共计29.52万元。
2022年至2025年,犯罪嫌疑人谭某等人驾驶车辆多次在渝、川、鄂三省市禁捕水域,采用网捕、毒捕、电捕等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1000千克,于2025年1月被公安机关查获,涉案渔获物价值超50万元,造成生态损害价值250余万元。该团伙10名犯罪嫌疑人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五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
2025年7月公安机关将收购该团伙非法捕捞渔获物的陈某波移送至忠县农业农村委。经查,陈某波多次以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该团伙收购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涉案金额1.098万元,违法所得0.2万元。忠县农业农村委依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对陈某波依法作出罚款5.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2万元的处罚决定。
来源: 新重庆-重庆日报
编辑: 邱春
审核: 郭晓静
主编:邹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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