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别两宽,彩礼还不还?——从四起案件看涉彩礼纠纷如何裁判

新重庆-重庆日报精选

2025-09-12 18:30

结婚本是人生大喜事,可一些农村地区的彩礼动辄几十万元,成为压在农民头上的一座“大山”。规范农村彩礼、促进移风易俗,要充分发挥司法的作用。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妇联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这批案例聚焦当前婚恋领域中的高额彩礼问题,清晰界定彩礼与一般赠与的界限,明确不同类型情形下的彩礼返还规则,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和金钱观。

情侣间小额赠与

分手时无需返还

2022年4月,徐州市沛县的张某(男)与陆某(女)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23年5月双方订婚,张某向陆某给付礼金18.8万元。双方恋爱、同居期间,张某在情人节、元旦、生日等时点均会向陆某转账520元、999元、10001元等不定额的款项,并备注“我爱你”“老婆,新年快乐!”等内容,合计数万元。2023年7月,双方产生纠纷分手。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陆某返还上述所有款项。

沛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金钱及贵重物品。张某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陆某的款项,属于表情达意的一般赠与,不属于彩礼,不应返还。张某在订婚时给付陆某的礼金18.8万元属于彩礼,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一年有余,判决陆某返还部分礼金。

法官介绍,彩礼通常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出现双方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等法定特殊情形时,给付人可以要求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如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和日常消费性支出等,其性质不属于彩礼,赠与行为一经完成,原则上不能主张返还。此外,实践中还会出现恋爱期间明显超出日常交往范围的大额款项给付,给付人明显是以结婚为目的,一旦结束恋爱关系导致结婚目的未实现,应酌情支持给付人的返还主张,以体现禁止借婚姻敛财的司法态度。

情侣没领证没同居

悔婚应返还彩礼

丁某(男)是宿迁市泗洪县某村村民,他经人介绍认识刘某(女),二人相恋。在商量婚事期间,刘某父母明确提出丁某要给付礼金16.6万元并购买价值30万元的车辆作为彩礼。丁某家人竭力凑齐了礼金,交付给刘某。订婚后,丁某多次催促刘某结婚,但刘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明确表示不愿与丁某继续交往。双方分手后,刘某仅退还了车辆,拒不返还礼金。丁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全部礼金。

泗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礼金16.6万元系彩礼,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判决刘某返还全部礼金。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下,给付彩礼的目的未实现,彩礼应予返还。

未领证但同居怀孕

只返还部分彩礼

2023年12月,王某(男)与白某(女)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24年2月,二人举行了订婚仪式,王某给付彩礼11.8万元。此后二人同居生活,白某不久后怀孕。2024年4月,双方产生争执解除婚约,白某自行做了终止妊娠手术。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白某返还全部彩礼。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白某在订婚前缺乏了解,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并进而解除婚约,白某又因婚约解除终止妊娠。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判决白某返还部分礼金。

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应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在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形下,不应忽视共同生活的经历,尤其是女性有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的情况下,共同生活的过往对女性的身心都有影响。若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即要求女方返还全部彩礼,有违公平原则。

结婚彩礼百余万元

闪婚闪离后应酌情返还

吴某(男)与李某(女)于202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同年6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同年9月办理结婚登记。

恋爱期间双方互赠了价值几十万元的衣物、奢侈品,订婚时吴某给付李某100余万元礼金、价值几十万元的首饰。2024年春节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吴某外出工作,之后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分居生活。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吴某离婚。吴某同意离婚,但要求李某返还全部彩礼。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为,吴某订婚时给付的礼金及首饰属于彩礼,双方互赠的衣物、奢侈品属于日常消费支出,不属于彩礼。双方虽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李某给付的彩礼远超一般彩礼数额,所以判决李某返还大部分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中,吴某给付了高额彩礼,但双方共同生活不足一年,酌情返还大部分彩礼,能够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有效指引和规范健康文明的婚嫁观念。

来源: 农民日报  
编辑: 邱春   审核: 邹密 主编:郭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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