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周刊|加强法治建设 促进科技创新发展
2026-02-24 07:36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指出,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以法治方式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科技创新,是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保障。当前,我们需要在法治框架内破除制度障碍,构建与科技创新发展相适应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培育发展新动能。要从健全制度体系、强化法治实施、培育创新生态等维度协同推进,着力突破瓶颈制约,以法治之力推动科技强国建设、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
健全制度体系,筑牢科技创新法治根基。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完善科技创新法律制度,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法治保障。一是加强规范供给,构建前瞻包容的制度体系。要在现有法律体系基础上推进制度创新,协调好传统领域与新兴领域的立法工作。一方面,完善法律配套制度,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基础性法律,重点围绕科研成果转化、企业税收优惠、科研人员激励等内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推动法律规定落地见效。另一方面,密切关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量子通信等前沿技术的发展趋势和潜在风险,组织开展法规政策的全面梳理与立法评估,必要时填补立法空白。深刻认识科学技术的“双刃剑”效应,坚持科技向善,通过立法明确新兴领域的伦理红线,加强科技伦理审查。二是优化立法机制,提升制度整体质量。加强央地协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鼓励探索“小切口”“小快灵”立法实践。推进区域联动,在数据流动、算力共享等领域率先突破,通过区域协同立法等方式提升区域创新整体效能。同时,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组建立法智库,积极运用数智技术广泛征集意见,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三是开展数智评估,推动制度体系动态优化。秉持主动评估、审慎干预的理念,善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智技术,对法律法规实施效果进行常态化监测与评估。重点考察制度目标达成情况、执行障碍、技术发展适应性,及时推进“立改废释纂”工作,增强立法的系统性、协同性和时效性,持续优化科技创新法律体系。
强化法治实施,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能。构建权责明确、监督有效的科技领域法治实施格局,为科技创新提供坚实保障。一是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借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经验,建立常态化执法监管机制,细化执法标准。同时,推动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协同治理机制,打破部门壁垒,形成执法合力。针对新技术、新业态的发展特点,在重点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园区开展“沙盒监管”试点工作,创新运用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二是提升司法能力。完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机制改革,依托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的区位和政策优势,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高地。强化创新成果与创新主体双重保护,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为技术事实认定提供支撑。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统一计算基数标准,增强法律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依法审理科技成果权属纠纷案件,通过司法手段支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等激励制度改革,保障科研人员权益,有效破解“不愿转、不敢转”的难题。三是完善监督保障机制。建立科技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完善标准化管理流程,加强前沿领域的风险监测。优化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完善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机制,充分发挥科研共同体、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畅通举报渠道,构建多方参与的监督格局。
培育创新生态,涵养科技强国法治文化。将法治精神、科学精神与创新文化深度融合,营造开放包容的创新环境,促进高效协同合作。一是厚植科学与法治融合沃土。把法治教育融入科技创新全过程,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立法治宣传教育基地,通过“科技活动周”“法治科普讲堂”等形式,用生动案例阐释前沿技术背后的法律规则与伦理边界,提升科技工作者的法治素养,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社会氛围。二是促进创新要素高效集聚。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四链”深度融合,优化资源配置。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培育壮大耐心资本,聚焦“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助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升级,培育创新型企业。三是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优化评价激励机制,破除“四唯”倾向,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评价体系。依托重大任务,创新运用“揭榜挂帅”“点将派兵”等举措,培养战略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打造高水平创新团队。四是提升涉外法治水平。积极参与人工智能、生物技术等领域的国际规则制定,借助共建“一带一路”等平台,推进双边及多边科技创新合作。促进科技社团国际化发展,鼓励在华设立国际科技组织,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促进制度交流互鉴,携手打造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科技发展环境。此外,完善反制裁、反干涉机制,善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维护发展权益,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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