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

新重庆-重庆日报原创 魏祥健

2024-10-05 06:47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当前,我国已成为数字贸易大国和数据资源大国,在共建“一带一路”和“数字丝绸之路”建设下,数据开放与跨境流动是客观需求。要加强数据跨境流动风险预警、完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体系、推进技术创新、提升监管治理能力,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以开放的心态参与全球竞争,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才能提升我国数字经济的国际竞争力。

建立数据跨境流动风险预警机制。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等法规为指导,积极构建数据跨境流动风险预警体系,及时反映影响数据跨境安全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发挥安全“探头”作用。一是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根据数据跨境流动的特点和风险滋生点,选择一系列可能反映数据泄露、数据篡改、数据违规出境等风险状况的指标,并制定风险评价标准,形成以指标衡量、标准评判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二是建立风险监测预警模型。基于选定的指标体系,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建立数据跨境流动风险监测预警模型,通过数据分析和模型预测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等级、发出预警信号。三是制定风险应对策略。根据风险监测预警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应急响应、危机管理等风险应对策略,及时、快速、有效地把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防范和化解风险,筑牢数据跨境流动安全防线。

完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体系。构建有序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是一个国家能否主导数据跨境流动的重要体现。一是完善数据跨境流动法律法规。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数据跨境流动领域的法律法规,优化我国数据跨境保护和流通规则,维护我国数据主权和国家安全。二是完善数据跨境流动标准规范。参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最近发布的《数据安全技术 数据分类分级规则》国家标准,完善数据跨境分类分级标准;参照《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完善数据跨境安全评估标准、数据出境审批流程标准和数据保护和隐私保护标准等,并积极开展国际合作,推动双边多边协商,推进相关国际准则与标准制定,为全球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发挥关键作用。三是完善数据跨境交易规则。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要求,建立合规高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探索数据确权的法律法规制定,落实数据资产化确权;进一步完善数据交易的标准和程序,提高数据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建立数据交易信用评价机制,实施数据交易黑名单等举措,不断完善数据交易信用体系。同时,要积极和国际通用规则衔接,参与国际数据贸易规则制定,探索与国际高标准数字经贸规则的融合路径,促进数据高效跨境流通经济价值转化。

深化数据跨境流动技术创新。深化数据安全保护、开放共享、流通利用的技术革新,加强数字赋能,提升数据跨境流通智能化水平。一是创新数据安全保护技术,充分利用数据密钥管理、电子认证、脱敏技术、数据沙箱、区块链技术等现代安全技术手段,加强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筑牢数据安全防护盾。二是优化数据开放共享规则,通过在线监测法、嵌入程序法等手段加强数据跨境流动流程评估、抽样测试,分析评估各个环节的安全性、合理性、有效性,并建立反馈机制,不断优化开放方式与共享规则,推进数据合规流通。三是创新数据传输模式,通过发展联邦学习、可信数据空间等前沿技术以及开通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等举措,搭建数据隐私保护和安全传输的应用场景,为数据跨境传输打造“绿色通道”,消除数据泄露后顾之忧,极大限度释放数据价值。

提升数据跨境流动监管能力。《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安、公安、网信部门各自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但近年来我国数据安全事件频发,数据安全监管还存在诸多困难和挑战,亟需进一步提升数据安全监管能力。一是引入审计治理工具,在数据泄露线索追溯、数据访问日志记录、数据贩卖资金追踪、电子货币甚至虚拟货币跨境交易追踪方面发挥独特优势,加强溯源定责、轨迹追踪,斩断数据地下隐匿交易链条,提升数据跨境流动线索追溯能力。二是实施数据跨境流动分类分级监管,区分重要数据、敏感数据、普通数据等,实行差异化监管策略,该管的管、该放的放,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在严管中实现巧管,强化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提升数据跨境流动的精准治理能力。三是构建国安、公安、网信、审计多方协同的监管体系,把行政监管、网络监测、经济监督有效结合,建立健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实现跨部门的职能互补、信息共享、线索移交,形成监管合力,提升数据跨境流动协同监管能力,形成共治格局。

(作者系重庆科技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教授,本文为重庆市人文社科重点项目研究成果)

来源: 新重庆-重庆日报  
编辑: 朱小乔   主编:马京川      审核: 侯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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