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敢扶不敢帮?很多人不知道有“好人条款”,行善不用怕

新重庆-重庆日报精选

2026-09-16 18:26

看到有人摔倒、遇险,很多人第一反应不是上前帮忙,而是观望。究其原因,是怕好心救人被讹诈怎么办?施救时不小心造成轻微损伤要不要赔钱?仗义助人自己受了伤,损失谁来承担?其实,很多人不知道,我国民法典早已出台“好人条款”,为普通人的善意上了三重保险。

第一重:救人受损,不用自己买单

很多人不敢主动行善,根本原因是不清楚“好心帮助”的法律边界,担心善意助人若遇意外,反而要赔钱担责。实际上,生活中,主动出手保护他人安全、帮助他人规避风险,却不幸导致自己受伤、造成损失的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

地铁上曾发生过一起真实案例:乘客顾某在地铁扶梯上站立不稳向后摔倒,身后的柴某见状立刻伸手施救,避免其摔伤,自己却造成脚部骨折、关节退行性病变。为治疗伤情,柴某花费了医疗费、交通费,还购置了辅助康复器械,产生了不少合理开支。事后,柴某诉至法院,要求顾某补偿自己的损失,法院最终予以支持。判决核心逻辑十分清晰:柴某无任何法定救助义务,纯粹出于善意救人,完全符合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此次意外源于顾某自身不慎,无第三方侵权人,根据民法典规定,受益人应当对施救者的合理损失予以补偿。

这也破除了“救人自愿,损失自担”的常见误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专门设立见义勇为受益人补偿制度,核心是公平分担损失、避免“好人”吃亏。该规则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存在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二是无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对于补偿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受害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所受损失和已获赔偿的情况、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受益人承担的补偿数额。

“需要注意的是,受益人承担的是适当补偿,而非全额赔偿。补偿基于公平原则,而非过错追责,目的是既不让施救者独自承担善意代价,也不会过度加重受益人负担。”朝阳法院法官助理郭姿辰介绍。

第二重:紧急施救轻微失手可依法免责

除了救人受损的顾虑,大家还有一个担忧:紧急情况慌乱施救,难免出现小失误,万一弄伤对方,是不是要赔钱担责?

司法实践中,这也是民法典重点保护的另一类日常善意助人行为。普通人并非专业救援人员,紧急情况下难以做到绝对完美的施救,法律充分包容善意施救过程中的轻微瑕疵,在没有故意伤人、重大过失等情形的情况下,即使不慎造成对方轻微损伤,也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职场中就发生过这样的案例:陆某与袁某因工作琐事发生口角、互相推搡,冲突持续升级。同事黎某为避免事态恶化,主动上前劝阻,伸手将陆某拉开隔开。不料拉扯过程中,陆某失去平衡倒地,造成轻微挫伤。事后陆某起诉黎某,要求赔偿各项损失。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全部诉求,认定黎某的行为属于自愿实施的紧急救助。黎某无工作职责、无法定救助义务,主动止纷避险是纯粹的善意之举,且施救手段合理、未超必要限度,依法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法院判令陆某与袁某各自承担50%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款通常被形象地称为“好人条款”,它突破了“行为致损即需担责”的普通侵权规则。其核心在于:无义务主体自愿实施紧急救助,即便救助行为与受助人损害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只要不存在重大过失、手段未明显超限,即可免除民事侵权责任。

认定紧急救助是否免责,通常有三方面因素:一是紧迫性,即危险、冲突正在发生,存在人身损害的现实风险;二是自愿性,救助人无任何法定、约定救助义务,救助行为纯属自发善意;三是适度性,即施救手段合理,无过激行为或重大过失。符合以上三点,即使施救行为存在轻微瑕疵,法律也会免除救助人责任,鼓励群众敢于向善、主动施救。

朝阳法院法官助理田英豪提醒,免责并非没有边界。若救助人存在故意伤人、重大过失或手段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仍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法律免除的是善意施救的后顾之忧,而不是为鲁莽和过当行为兜底。

第三重保险:“假好心”讹诈必受法律严惩

保护好人、宽容失误的同时,法律对伪装善意的讹诈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惩恶方能扬善,严厉打击伪善,才是对真善意最好的守护。

举例来说,李某、葛某、张某三人提前串通,刻意制造追尾交通事故。张某搭乘陈某的车辆,李某故意追尾他的车后,抓住其无证驾驶的把柄威胁报警施压,逼迫对方私了。葛某则伪装成热心路人,假意居中调解,实则配合施压,索要3万元赔偿。所幸交警核查事故时发现诸多异常,移交公安机关后,三人合伙敲诈勒索的骗局彻底败露。法院最终认定,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事故威胁要挟他人,构成敲诈勒索罪。虽然葛某仅以“热心路人”的身份配合作案,但只要参与预谋、协同犯罪,同样难逃刑责。最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某、葛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张某被另案处理。

法律对讹诈行为的惩戒层层递进、绝不姑息。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客观上通过威胁、要挟、制造心理恐惧等方式勒索财物,且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即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未达较大标准的,一般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但多次敲诈勒索扰乱社会治安,社会危害性严重,即使未达到较大标准,同样依法定罪处罚。

那些试图披着善意外衣碰瓷牟利、肆意消耗社会善意的人,最终只会被法律严惩,付出应有的代价。

记者 袁京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编辑: 朱小乔   审核: 马京川 主编:张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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