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反复上传盗版剧集,平台只删链接不封号!法院判平台构成帮助侵权

新重庆-重庆日报精选

2026-06-16 20:22

用户反复上传盗版剧集,版权方20多次投诉,平台却“只删链接不封号”,导致用户持续上传、侵权反复发生。这种情况下平台要不要担责?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的一起侵权纠纷给出了明确答案。

用户反复上传盗版剧集

影视公司陷入维权拉锯战

一家影视公司享有一部知名电视剧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他们发现,某视频平台上的一名用户在长达4个月的时间内,不断上传这部电视剧的完整剧集,频次非常高,侵权链接多达上百条。

2023年5月31日至9月21日,这家影视公司先后二十多次发起投诉,针对侵权账号发布的105条侵权链接进行维权。投诉诉求也从最初的要求删除链接,逐步升级为要求该视频平台封禁重复侵权的账号。然而,平台虽然每次都在接到投诉的次日就删除了侵权内容,却始终未对涉事账号作出处置,于是用户又反复上传电视剧集,这让影视公司陷入了“通知、删除,再通知、再删除”的维权拉锯战。

平台只删链接不封号

是否有侵权过错?

无奈之下,影视公司将运营视频平台的科技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其构成帮助侵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张乃毓介绍,所谓帮助侵权,就是认为虽然平台不是直接的侵权行为人,但应当知道用户在持续不断地做出侵权行为,却没有进行及时处理,应该承担侵权的责任。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侵权内容处于一个明显可被平台感知的位置,而且原告多次投诉。但对于重复侵权的账号,平台没有采取合理措施进行阻止侵权行为,存在应知的侵权过错。

不过,对于影视公司提出的侵权赔偿主张,被告科技公司并不认可。

被告科技公司辩称,用户上传的是电视剧的不同剧集,算不上重复侵权,不应对用户账号作封禁处罚。他们还主张,平台每天都有海量视频上传,无法事前逐一审核,每次收到原告投诉后,平台都及时下架了对应链接,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此不构成帮助侵权。

法官:平台构成帮助侵权

判赔三万元

被告方的说法站得住脚吗?

张乃毓表示,原告公司就作品的不同剧集,甚至不同系列都是享有著作权的,用户每天上传的内容是同一部作品的单集,仍然属于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涉案侵权内容均为涉案作品整集上传,标题包含作品名称及集数,侵权信息明显。被告科技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原告影视公司多次明确指向同一侵权账号的投诉后,已明确知晓该用户存在重复侵权行为。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王彦杰表示,权利人已经针对涉案的用户进行了长达数月的侵权投诉,平台应当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删除侵权内容之外的封禁、屏蔽举措,以免权利人和平台之间陷入“通知、删除,再通知、再删除”重复沟通、重复维权的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有能力对侵权用户实施管理,却仅采取单纯删除处理,未能有效制止重复侵权,存在主观过错,构成帮助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认定被告科技公司构成帮助侵权,判令其赔偿原告影视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被告科技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来源: 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  
编辑: 代修凤   审核: 马京川 主编:文海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重庆日报的作品,版权均属重庆日报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重庆日报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除来源署名为重庆日报稿件外,其他所转载内容之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

相关新闻
网站首页| 重报集团|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2 CQNEWS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日报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同茂大道416号 邮编:401120 广告招商:023-63907707 传真:023-63907104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热线:12377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0120180001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号:(署)网出证(渝)字002号  渝ICP备17015920号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07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