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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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06:56

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条例》已于2025年5月29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5月29日

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条例

(2025年5月29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繁荣发展新时代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功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守正创新,为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重庆篇章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工作,建立健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工作机制,研究决定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推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工作决策部署的落实。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哲学社会科学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投入保障机制。

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人力社保、文化旅游、司法行政、统计、新闻出版、网信、广电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工作。

第六条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和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与学术交流,推动学术平台建设;

(二)具体负责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申报立项、项目管理等日常工作,开展本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选、发布;

(三)拟订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

(四)开展新型智库的日常管理服务;

(五)指导、监督所属社科类社会组织;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工作。

第七条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社会科学院、机关政策研究机构、社科类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哲学社会科学机构),是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主体力量。

第八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创新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统筹资源和研究力量,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阐释。

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社会科学院等应当加强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所)建设,推进马克思主义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构建,发挥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引领作用。

第九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加强优势学科、特色学科建设,培育建立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和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等学术创新平台,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提高学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本市推进文化强市建设,加强巴渝文化、三峡文化、抗战文化、革命文化、统战文化、移民文化等的传承、研究和转化,大力弘扬红岩精神,厚植重庆城市精神,以文化人、以文育人、以文培元,启迪思想、陶冶情操、温润心灵,为文化强国建设贡献重庆智慧。

第十一条市教育部门应当加强高等院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专业设置和布局,推进一流学科和高质量教材体系建设,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交叉融合发展,促进基础学科健全扎实、重点学科优势突出、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创新发展、冷门学科代有传承,提升学科发展质量。

第十二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哲学社会科学机构、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围绕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重大学术理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设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并予以资助,推动跨学科、跨领域、跨部门合作研究。

第十三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建设国际学术交流与传播阵地,积极宣传推介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讲好中国故事、重庆故事,提升重庆文化软实力和优秀传统文化影响力。

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通过研讨会、论坛、讲座等活动,打造具有重庆辨识度的学术交流平台,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新时代西部大开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等重大战略。

第十四条新闻出版部门应当完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出版资助机制,优化优秀成果出版流程,支持有条件的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创办有国内外影响力的学术期刊。

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出版资助措施,支持优秀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出版。

第十五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全市新型智库建设,完善新型智库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哲学社会科学机构、有关企业等开展新型智库建设。

新型智库应当坚持面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需求,加强国情市情调研,开展前瞻性、针对性、储备性政策研究,主动对接决策部门,快速响应科研需求,为科学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新型智库建设单位应当健全智库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完善评价体系,推动实体化建设。

第十六条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学术质量、社会影响、实际效果等为衡量标准的评价指标,建立健全学术成果分类评价、代表作评价、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构建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学术评价体系。

第十七条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建立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成果发布机制,加强研究成果的宣传推介。

鼓励哲学社会科学机构通过专业化运营团队等多种方式推动研究成果转化。

第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管理机制,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弘扬科学家精神,为科研人员潜心科研营造尊重学术、尊重人才、崇尚科学、追求真理的良好氛围。

第十九条本市建立健全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加强对科研项目、人才计划、成果发表等科研活动全流程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强化科研伦理教育,引导科研人员注重学术道德,增强自律意识,培养良好学风。

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履行科研诚信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管理机制。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应当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恪守科研诚信、公序良俗原则,遵守学术道德,遵循学术规范,不得实施抄袭、剽窃等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

第二十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精神文明建设和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内容,在每年9月全国科普月集中组织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中小学校、高等院校、老年大学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培养青少年和大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新闻媒体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宣传。鼓励组织和个人利用新媒体、新技术开发新形态的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栏目、节目、公益广告等作品,建设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场景,创新传播方式,拓展传播渠道。

第二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场馆和普及基地建设。

科技馆、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和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应当设立普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的设施。

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场所,应当逐步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二十二条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创新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形式,逐步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相关学术资源向社会免费开放共享。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才工作部门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发展规划,编制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发展规划,制定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培养、引进、评价和激励政策及措施,将哲学社会科学优秀人才比照自然科学纳入人才分类认定目录。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才工作部门,实施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工程,培育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培养拔尖领军人才,引进高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扶持青年人才,建设种类齐全、梯队衔接、结构合理、专业突出的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

本市探索建立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联系哲学社会科学重点人才制度。

第二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其他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社科类社会组织的指导、监督,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市人力社保部门、市教育部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及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加强社科类人才的培养,建立健全社科类社会组织研究人员、科普人员职称评定的支持政策和措施。

第二十五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工作数字化建设,推动现代信息技术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应用,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促进信息开放共享。

第二十六条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优化符合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特点的科研经费管理机制,探索实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经费包干制等制度。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及时发布决策咨询需求,加强信息共享和互动交流,建立咨询意见的回应和反馈机制,通过政府采购、直接委托、课题合作等方式,引导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和研究人员围绕长江经济带发展、新时代西部大开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等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开展政策研究、决策评估等工作,推动研究成果转化和应用。

第二十八条对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优秀成果以及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鼓励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成立学术基金等方式,支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

开展捐赠活动或者成立学术基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骗取哲学社会科学表彰、奖励的,由授予的部门或者单位撤销其所获荣誉,收回奖章、证书,追回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 重庆 人大  
编辑: 张信春   审核: 付爱农 主编:张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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