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如何享受?国家税务总局解答→

新重庆-重庆日报精选

2024-07-28 15:4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年发布支持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围绕读者普遍关心的享受主体、享受内容、享受时间、享受条件、申报时点、办理材料、享受方式等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近日进行了解答。

填写申报表单即可享受减免,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问:“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是什么,申报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吗?

答:根据相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通过填写申报表单即可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符合条件的新设企业也能申报享受减免

问:如果是今年新设立的企业,尚未办理过汇算清缴,能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答:对于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来说,只要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在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前,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不得再申报享受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申报当月及之前“六税两费”的,也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享受减免优惠。

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

问:如果企业已按规定享受了其他优惠政策,还可以继续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是在享受其他优惠基础上的再享受。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六税两费”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比如,甲企业为小型微利企业,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物流企业”条件,当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20元/平方米,该企业自有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10000平方米,可按规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按50%计征税费。在纳税申报时,甲企业可先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再按减免后的金额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两项优惠政策叠加减免后的应纳税额为:20×10000×50%×50%=50000(元)。(记者 王观)

来源: 人民日报  
编辑: 蔡杨   主编:曾立      审核: 吴刚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重庆日报的作品,版权均属重庆日报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重庆日报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除来源署名为重庆日报稿件外,其他所转载内容之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

相关新闻
网站首页| 重报集团|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投稿信箱

Copyright © 2000-2022 CQNEWS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日报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同茂大道416号 邮编:401120 广告招商:023-63907707 传真:023-63907104 举报电话:023-63823333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热线:12377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0120180001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号:(署)网出证(渝)字002号  渝ICP备17015920号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0747号

站长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