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背后的重庆智慧→全国首例铁路提单案 催生全球贸易新规则
2026-11-05 16:13
近日,《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以下简称“NCD公约”)在加纳阿克拉举办签约仪式,中国、加纳等26个国家成为首批签约国。这份源自中国司法实践的国际公约,迈出落地实施的关键一步。
该公约首次在全球层面创设了适用于多式联运及各类单式运输的“可转让货物单证”制度,破解陆上贸易百年“有单无权”的现实困境。
而推动这一国际规则成型的实践源头,来自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铁路提单物权纠纷案。
一纸民事判决,不仅解开两家外贸企业的货权僵局,更将中国内陆市场的真实诉求递送到全球贸易规则的谈判桌上。
提单在手却提货无门:一场贸易纠纷的意外开端
故事要从横跨亚欧大陆的中欧班列说起。
英飒公司是一家从事汽车贸易的公司。作为“渝新欧”线路的常客,英飒公司的德国进口车总是乘着班列,从德国杜伦运输至中国重庆。
依托中欧班列开展跨境贸易,内陆外贸企业迫切希望复制海运成熟模式,实现货物在运输途中完成转售、质押融资。
但长期以来,传统国际铁路运单仅仅是运输记录凭证,并不具备类似海运提单的物权效力。为了实现货物在途转卖,英飒公司和物流承运方中外运公司提前达成商业约定:货物在德国出境时签发的铁路提单,是提取这批货物的唯一有效凭据。
2019年6月,英飒公司将铁路提单项下的两辆进口汽车转卖给了孚骐公司。双方在合同中白纸黑字写下关键条款:“交付铁路提单即视为交付车辆。”
对两家企业而言,这套交易逻辑简单清晰:单据转手,货权同步转移。
这份看似寻常的商业约定,却在提货环节发生“意外”——孚骐公司业务员拿着铁路提单来到中外运公司仓库提车时,却被仓库工作人员拦了下来。
“不能提货,我们系统登记的收货人是英飒公司,我们只认它。”仓库工作人员的答复,让前来提货的业务员始料未及。
中外运公司随后拿出一份三方协议:按照约定,其只能向英飒公司交付货物,英飒公司转让铁路提单后应当对提单背书;此外,英飒公司尚欠运费未结。
两辆漂洋过海的进口汽车,就这样被“卡”在了物流链的末端。一张已经转让、已经交付到手里的提单,突然变得“轻飘飘”的——它到底是不是货权的凭证?持单人到底有没有资格把车开走?
几番沟通谈判全部碰壁,孚骐公司最终选择把中外运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确认自己对两台轿车的所有权,判令承运企业交付车辆。
案子落到了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这是全国首例涉及铁路提单的物权纠纷案。
直面法律空白:在市场创新与旧规则之间寻找答案
接手这起案件时,合议庭面临的是一块法律“空白地带”。查阅国内法律以及现行国际铁路条约,均没有条文明确铁路运单具备物权凭证效力。在合议庭看来,这并非一桩普通的货物纠纷,而是是市场创新和旧规则的正面碰撞,不能机械套用条文一判了之。
这不是一桩孤立的个案。随着中欧班列、西部陆海新通道蓬勃发展,越来越多内陆外贸企业尝试铁路提单模式。法官意识到,这起官司背后,是整个陆上贸易行业的现实痛点。
为了摸透行业真实逻辑,法官们走出审判庭,跑遍物流园区、外贸公司、商业银行,倾听市场一线的真实声音。
有银行信贷负责人向法官坦言:“我们想给陆运贸易做融资,但运单没有物权效力,货权说不清,银行不敢放款。”“银行只认海运提单,导致我们通过中欧班列开展业务时,企业资金压力很大。”也有外贸企业迫切盼望,铁路提单能实现“凭单提货、凭单流转、凭单融资”。
大量走访调研之后,合议庭内部经过多轮激烈研讨,最终形成裁判思路:“各方市场主体自愿约定,以提单交付代替实物交付,属于特殊的指示交付方式,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可它的效力。”
2020年6月30日,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法庭内,随着法槌落下,铁路提单第一案一审判决当庭宣读。
法院确认孚骐公司受让铁路提单,即取得案涉两台轿车的提货请求权,依法享有车辆所有权,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货物。
“这个判决解决的,绝不仅仅是两台汽车归谁的问题。”市高法院相关负责人说,“它回应了时代命题——陆上贸易,能不能拥有属于自己的可转让货物单证。”
从法庭走向联合国:写好公约落地实施的下半篇文章
这一纸判决,迅速在物流、金融、法律圈激起涟漪。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列为共建“一带一路”典型案例,收入人民法院案例库,给全国市场释放明确司法信号:符合商事约定的铁路提单,可以作为货物交付凭证。
更深远的影响则在国际舞台“上演”:重庆法院通过首例“铁路提单案”提炼形成的裁判规则,成为NCD公约草案重要的实践参考。
2025年12月15日,联合国大会第80届会议正式审议通过NCD公约,它首次在全球层面创设了适用于多式联运及各类单式运输的“可转让货物单证”制度,极大地推动运输单证贸易融资的多元化和便利化。目前,已有越来越多国家陆续加入。
一个地方法院的判决,最终撬动了全球贸易单证制度的变革。
“铁路提单首案,我们完成了制度探索的上半篇;NCD公约如何真正惠及千千万万市场主体,是我们必须攻克的下半篇。”市高法院相关负责人说,未来,重庆法院将持续开展前瞻性理论研究,依托内陆开放法律研究中心这一平台,围绕可转让货物单证法律适用问题深入开展应用研究,促进NCD公约与国内法律制度的衔接;妥善审理涉单证纠纷案件,聚焦运输单证运用中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发挥司法推动完善单证规则的作用,提炼总结运输单证裁判规则,统一裁判标准;完善涉单证纠纷解决体系,深化西部陆海新通道“13+2”省际司法协作机制,加强专业化国际商事审判机构建设,健全诉讼、调解、仲裁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
团结村中心站,中欧班列依旧往来不息。六年前,两辆车曾在这里被一张纸“卡”住。六年后,这张纸已经写进了国际公约的条文。这张小小提单开启的制度创新,将为共建“一带一路”陆上贸易积蓄更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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