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明确织密协同联动责任网络 避免多头指挥、各自为战

新重庆-重庆日报原创 记者 何春阳

2026-09-23 20:48

9月23日,记者从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法规解读会上获悉,《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我市集大城市、大农村、大库区、大山区于一体,各类自然灾害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处长娄振新介绍,为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能力,需要通过修订该《条例》推动我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不断规范化、法治化,提升我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水平。

《条例》共8章58条,主要包括内容管理与指挥体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法律责任等内容。

构建权威高效、分级协同的应急指挥体系

织密协同联动责任网络

《条例》明确,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管理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若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由上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在规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设置方面,《条例》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处置需要可以设立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防灭火、危险化学品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根据处置需要,可以设立现场指挥部和后方指挥部,统筹开展现场应急处置救援,避免多头指挥、各自为战,实现现场快速处置。

《条例》还明确要织密协同联动责任网络。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卫生健康、公安、生态环境等重点部门,应当履行在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恢复重建等各环节工作职责,并应当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做好应对管理工作。

及时调整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登记

织密全链条风险防控网

娄振新介绍,在强化风险源头管控上,《条例》规定,突发事件应对,贵在抓早抓小、防于未萌。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灾害事故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开展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做到“不漏一处、不留一患”;建立风险隐患动态调整机制,要求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登记。

聚焦健全监测预警网络体系,《条例》明确,本市要推进突发事件应对数字化应用建设和使用,健全感知预警、决策处置、监督评价、复盘改进等工作体系,加强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应用。

同时,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完善监测网络,对地质灾害隐患点、重点桥涵隧道等高风险区域实施风险实时监测,加强水情、雨情、森林火险、地质灾害等监测预报,推动实时监测数据共享。

健全基层应急管理体系

保障弱势群体“听得见、早知晓、能避险”

基层是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最后一公里”,是突发事件应对的前沿阵地。

《条例》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基层应急管理体系,加强人才、科技、装备、专业培训、业务指导等方面的支持,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升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有关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及其风险等级、防范要求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风险分布图等简便形式,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送,让基层“眼明心亮”。

在强化特殊群体预警信息送达上,《条例》还明确,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高音喇叭、鸣锣吹哨、上门告知等有效方式使其知悉预警信息,保障弱势群体“听得见、早知晓、能避险”。

来源: 新重庆-重庆日报  
编辑: 张信春   审核: 罗静雯 主编:余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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