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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首例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决的非法销售肉毒素案宣判
    重庆日报客户端 黄乔
    时间:2023-01-18 22:30:07

    微信“网购”走私韩国肉毒素,用于美容诊所经营,严重危害医美客户健康。1月18日,江北区法院对一起妨害药品管理罪案进行当庭宣判,被告人叶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年内禁止从事与医疗美容行业相关的活动。

    据了解,被告人叶某某系重庆佳兰博美汇医疗美容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兰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经营范围为销售化妆品、医疗美容等。

    2018年10月至2022年1月期间,叶某某为控制公司经营成本,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微信昵称为“高老师”(另案处理)的销售者不具备资质,无法提供合法有效来历证明,且价格明显异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仍然从“高老师”处购进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无任何中文标识的A型肉毒毒素(注射剂),并在江北区经营场所内销售给佳兰公司的医美客户注射使用,注射了800余人次。

    去年3月11日,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佳兰公司江北诊所检查时,从员工休息室冰箱内查获并扣押A型肉毒毒素(注射剂)4瓶(其中2瓶已使用,2瓶未使用)。经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认定意见,认定上述查获的A型肉毒毒素(注射剂)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去年3月28日,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线索移交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同年4月22日,被告人叶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江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最终,该院以叶某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将查获的A型肉毒毒素(注射剂)予以没收;并禁止被告人叶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医疗美容行业相关的活动。

     

    新闻多一点》》

    法官:遭遇医疗美容侵权时做好“三件事”

    爱美人士遭遇医疗美容侵权怎么办?1月18日,江北区法院法院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应第一时间做好固定诊疗事实、暂缓进行其他诊疗或修复、拨打110报警电话三件事。

    该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医疗美容行业发展不规范问题日益显现,存在虚假营销宣传、违法开展治疗、非法制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等突出问题。

    “经梳理分析我们审理的案件及调研了解的信息,医疗美容行业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该负责人介绍,一是无资质开展诊疗活动。部分医疗美容机构及医务人员存在欠缺资质或者超范围执业的问题。

    二是高额回扣介绍客源。部分医疗美容机构为赢得客源,与其他美容院合作,由后者介绍客户前来就诊。所收取的费用按照事先约定就行分配,比例有的高达“五五开”。

    三是非法销售使用药品。部分医疗美容机构为牟取暴利,不从正规渠道购进药品,而选择使用来历不明的低价药、便宜药作为替代,往往还存在不严格依照规定运输、保存药品,多人违规合用一份药品的问题。

    四是档案资料记录简单、失范。部分医疗美容机构因疏于管理或规避责任的考虑,存在档案资料记录过于简单、书写修改不规范、保管不善等问题。

    对此,法官提醒,美容就医者应做好事前考察,选择正规的医疗美容机构或者设置有医疗美容科室的综合医院就诊;注意核查医疗美容机构资质及医护人员资质,切忌因轻信广告宣传而草率决定;对于使用的主要医用材料及药品,应核实清楚其来源、不良反应等信息。

    部分美容就医者出于个人隐私等方面的考虑,在诊疗时使用化名,遇到纠纷选择息事宁人,甚至不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在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同时,也放纵了违法犯罪人员。

    如何在进行医疗美容时,遭遇服务合同纠纷或者损害责任纠纷时,要巩固自己的心理防线,不要慌张,第一时间做好三件事:为固定诊疗事实,及时保存好聊天记录、就诊记录、病历资料等材料;为便于查明相关医疗美容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与美容就医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事实,在对医疗美容效果不满意时,暂缓进行其他诊疗或选择到其他医疗美容机构进行修复;如遭到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或到就近的派出所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主编:余虎 | 编辑:张莎 | 审核:黄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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