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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罚≠免责 重庆对71项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重庆日报全媒体 吴刚 2020-03-23 20:29

  重庆日报全媒体讯(记者 吴刚)重庆日报记者3月23日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我市已制定《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对71项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这些违法行为按照类型划分,涉及市场监管13个领域,包括证照、广告、网络合同、知识产权、特种设备、计量、标准化、工业产品、认证、食品、药械及化妆品、一般产品质量及价格监管领域。同时,《清单》所列免罚事项未必穷尽,《清单》颁行后,如果执法过程中发现确需增减的项目,可以适时调整。

  按照具体的处理方式划分,《清单》涉及的轻微违法行为分为两类:一是根据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应当先行采取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免于行政处罚,例如“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行为;二是根据《行政处罚法》一般规定,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免于行政处罚,例如”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行为。这两类事项,大致可以认定为主观上属于无心之失,客观上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需要说明的是,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未及时改正的,仍将依法处罚。

  据了解,去年以来,上海、浙江、江苏、湖北等省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各类违法行为中一些反复证明属于应当免于处罚的情形定型化,并通过清单的方式公之于众,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实践表明,对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是一条解决执法困扰、确保依法处罚、依法免罚的行之有效的路径。通过依法免罚,激励相对人及时自我纠错,消除、减轻社会危害后果,增强“免疫力”,能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同时,依法免罚让经营者感受到“执法的温度”,对当下减轻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业尤其具有现实意义。

  需要提醒的是,执法绝非以罚代管,“免罚”也不等于“免责”,更不意味着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可以撒手不管、纵容违法行为。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要全面理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除责令改正外,还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行政命令、行政指导方式,防止经营者“明知再犯”,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在规定的“责改”期间内,如果发现经营者拒不改正,或者多次明知故犯的,应当严格依法处罚。因此,《清单》的颁行不会造成经营者恣意妄为、放胆违法的现象。

编辑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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