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5月起施行
重庆日报全媒体讯(记者 廖雪梅)《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简称《物管条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市物业管理人员如何更好地贯彻执行新的《物管条例》?3月20日,重庆日报记者从市物业管理协会了解到,3月18日,坚守小区防疫一线50多天的重庆物业人,在我市确诊新冠病毒肺炎患者清零后,通过网络培训的方式,认真学习了新的《物管条例》。据悉,此次培训吸引了800余家物业企业、2万余人参与,刷新了我市物管行业单次培训人数的纪录。
即将执行的《物管条例》有哪些特色?市物业管理协会人士介绍,《物管条例》不仅强化物业管理与社区治理融合发展,还规范物业管理的关键环节、强化了对业主自治的支持和监督、完善了物业管理信息公开制度等。
比如,《物管条例》明确指出,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成员和监事委员会监事不领取劳动报酬。
比如,《物管条例》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降低物业服务标准;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处分业主共有财产,不得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等理由,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但可能对业主利益或者公共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紧急情形除外。
比如,《物管条例》明确规定,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符合法律规定比例的业主表决通过,并将表决结果公告三十日以上。
此外,《物管条例》要求,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业主、业主大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物业承接和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物业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
针对业主关心的停车位销售等问题,《条例》也做出明确规定。《条例》要求,建设单位依法出售车位(库),应当进行公告,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属住宅配套车位(库)的,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库),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有多余车位(库)的,可以向其他业主出售,每户业主总计购买住宅配套车位(库)不得超过二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