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公安曝光3起酒驾违法案例

新重庆-重庆日报精选

2024-10-22 12:06

醉驾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切莫心存侥幸。“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条铁律任何时候都不能违反,黔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将近期查处的3起酒驾案例进行曝光,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充分认识到酒驾醉驾的严重危害性,自觉做到安全文明出行。

案例一

详情:10月15日19时15分许,何某某酒后驾驶普通摩托车渝AXXXXP,行驶至文体路西山居委路口段8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21mg/100ml,属于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经查,何某某还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黔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依法对何某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给予合并罚款1500元的处罚。

案例二

详情:10月15日21时许,杨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渝DXXXXE的普通摩托车,在文体路西山居委路口段800米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31mg/100ml,属于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经查,杨某某还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黔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依法对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给予合并罚款1500元的处罚。

案例三

详情:10月16日10时20分许,邓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在国道319线2195公里300米(沙坝场口)路段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36mg/100ml,属于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经查,邓某某还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黔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依法对邓某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给予合并罚款1500元的处罚。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巡警提醒:酒驾醉驾不仅是对自身安全的忽视,也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请广大驾驶员朋友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来源: 武陵都市报  
编辑: 詹米璐   主编:胡东强      审核: 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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