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长向官员行贿1875万元获刑,细节披露:送滇池边别墅,还曾在大学门口送现金200万元

新重庆-重庆日报精选

2025-08-15 15:03

为了在公司项目建设方面得到帮助,同时希望与多名官员维系好关系,云南曲靖某公司的董事长冯某,先后向包括时任曲靖市市长、常务副市长在内的多人行贿超1800万元。

8月15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对冯某及其所在公司行贿案一审判决书中看到,冯某曾赠送给时任曲靖市市长的岳跃生滇池旁别墅、还曾在大学门口送现金200万元,而冯某因行贿罪一审获缓刑。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系曲靖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05年至2019年期间,冯某为感谢时任曲靖市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毛某、时任曲靖市市长岳某乙、时任曲靖市土地储备中心原主任周某、时任曲靖市常务副市长保某、时任曲靖市麒麟区副区长李某(另案)在其公司项目建设方面提供的帮助,同时为了与多人维持好关系,为公司谋取竞争优势,被告人冯某使用公司备用金先后通过赠送别墅、商铺、公寓、车位及现金的方式送给毛某、岳某乙、周某、保某、李某5人财物共计1875.0397万元。

▲岳跃生

红星新闻记者查询发现,公诉机关提到的“时任曲靖市市长岳某乙”为2023年7月通报被查的岳跃生,其在2007年3月至2012年12月间担任云南省曲靖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等职。此后其还曾担任过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

去年2月,云南省纪委监委曾通报岳跃生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的消息。经查,岳跃生背离初心使命,无视党纪国法,既想当官又想发财,政商关系“亲”“清”不分,处心积虑以串供、伪造证据等方式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默许、纵容特定关系人利用其职务影响力获取巨额回报;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项目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岳跃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云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云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岳跃生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在关于冯某行贿岳跃生的事实方面,公诉机关罗列了多项内容,其中包括“2010年1月,冯某安排公司员工以404.546302万元的价格购买一栋位于昆明滇池别墅送给岳某乙,岳某乙让岳某甲(岳某乙兄弟,另案)收下别墅,并将别墅登记在岳某甲名下代管。”“2010年的一天,冯某在云南某大学靠近翠湖方向大门附近的路上,通过岳某甲送给岳某乙现金200万元,岳某甲收下钱款后电话告知岳某乙,经岳某乙默许后,岳某甲将钱款存入自己个人账户上。”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为了在经济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不正当利益,通过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冯某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1875.0397万元,情节严重,该公司及冯某的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应依法惩处。不过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揭发他人巨额受贿的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属于有重大立功表现,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并符合宣告缓刑条件。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曲靖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200万元。被告人冯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宣告缓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来源: 红星新闻  
编辑: 张信春   审核: 张珺 主编:罗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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