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处分与组织处理是否可以合并使用?

新重庆-重庆日报精选

2026-08-21 18:00

基本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规定本条的目的,是明确组织处理与政务处分的关系,避免以组织处理代替政务处分的情况发生。本条中的“组织处理”,主要是指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运用的组织处理,是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纪违规违法的党员干部,进行岗位、职务变动的一种组织措施。

制定依据

根据本条规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这是因为,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惩治的不同制度措施,二者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综合运用。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政务处分,有利于发挥二者的互补作用,形成整体合力。

组织处理的主体

组织处理的主体是党组织。实施组织处理要遵循“党委统一领导、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组织处理的适用对象

组织处理的适用对象是违纪违规违法的干部,包括党员干部和党外干部。同时,组织处理的对象不限于领导干部,对普通干部也可以进行组织处理,这些干部往往也是公职人员。在一些国家法律中对组织处理措施作了明确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了“降职”等组织处理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了“免职”。

组织处理的后果

组织处理的后果体现为岗位、职务的变动。关于组织处理的方式,主要有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或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2019年中共中央发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对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作出了相关规定。

组织处理的时机

党组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组织处理时机。在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时,有的违纪违法干部利用职权干扰、妨碍办案工作,或者碍于被调查人在位,证人等不敢或不愿作证,造成取证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党组织对被调查人采取暂停职务、责令辞职、免职或者调整岗位等组织处理,有利于查办工作的顺利开展。另外,在案件办理结束后,按规定给予违纪违法人员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轻处分,但不进行职务或者岗位调整可能给工作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也可以进行组织处理。

适用时序

对于在调查期间,为了工作需要,对被调查人先行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待调查工作结束后,应根据调查结果采取进一步的措施,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对于调查期间未先行采用组织处理措施的,调查终结后,应当依规依纪依法适用组织处理和政务处分措施,不允许以组织处理代替政务处分。此外,相关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对组织处理措施设定了一定的影响期,对于同时受到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政务处分的期间和组织处理的影响期可能会不一致,对此应当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辑: 张信春   审核: 张珺 主编:余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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