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处理借民生项目违规建设楼堂馆所行为

新重庆-重庆日报精选

2026-05-19 20:55

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明确提出要从严从实纠治“四风”,对借民生项目违规建设楼堂馆所等新动向密切关注并纠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明确规定,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实践中,对借民生项目违规建设楼堂馆所行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准确把握违纪表现形式。民生项目通常指政府为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而建设的向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工程项目,包括市民服务中心、保障房建设等。借民生项目违规建设楼堂馆所一般是指以民生项目为名进行立项、申报、筹资、建设,项目最终全部或主要用于党政机关办公、培训、会议、接待的行为。现实中,该违纪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名义造假。有的地方以文化活动中心、保障房配套等民生名义立项,实际违规建设楼堂馆所,刻意混淆“民生服务”与“办公接待”界限,将办公、接待、餐饮、住宿功能伪装为民生配套,模糊核心用途。二是程序违规。有的建设项目存在未批先建、先建后补或以会议纪要、政府文件代替审批,甚至出现拆分项目,规避招投标、概算审批等法定程序,最终规避楼堂馆所专项审批。三是资金挪用。该违纪行为通常挤占挪用中央或地方拨付的扶贫、教育、交通等民生专项资金,有的甚至违规举债或由财政资金兜底,形成隐性债务。四是建设超标。将楼堂馆所包装为民生项目,普遍存在改变申报项目建设标准、超面积建设、超标准装修、超概算投资等情况,明显超出民生项目合理需求。五是用途异化。民生项目是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或福利,借民生项目违规建设的楼堂馆所,建成后相关项目全部或主要功能变为机关办公、领导接待、内部培训,有的项目甚至配建客房、会所、高档餐饮等接待设施,民生服务功能缺失或者沦为摆设。比如,有的地方以“市民活动中心”为名开工建设相关项目,实际上却使用大量民生资金建设与人民群众健身娱乐无关的具备餐饮、会议、住宿功能的“接待中心”,建设资金和占地面积远远超过“市民活动中心”内娱乐、健身场馆建设费用和面积,民生服务反而成为点缀,导致当地群众议论纷纷、举报不断。

准确把握违纪的构成要件。一是把握问题实质。借民生项目违规建设楼堂馆所的行为实质是没有把有限的公共资源用在改善民生方面,贪图享受,不仅损害民生福祉,更浪费公共资财,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形象。二是该违纪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该行为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仍然希望借用民生项目违规建设楼堂馆所,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违纪后果的发生。三是客观上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人存在违反相关规定决定、批准、组织、安排、实施借民生项目违规建设楼堂馆所的行为。相关规定主要包括《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以及中央和地方出台的其他办公用房配套使用管理规定等。违规建设的楼堂馆所是否全部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不是构成违纪的必要条件,只作为量纪处理的考量因素。四是准确把握责任主体。该违纪行为包括直接责任者,即决定、批准、组织和实施借用民生项目违规建设楼堂馆所的人员,也包括领导责任者,即对相关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对以集体会议研究的方式决定违规建设楼堂馆所的,直接参与决策的人员属于直接责任者,没有参加集体决策但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或应管该项工作的人员,属于领导责任者。五是综合考量情节影响。《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违规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楼堂馆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用民生项目违规建设楼堂馆所是官本位思想作祟,挤占民生资源,性质极为恶劣,最终是认定情节较重还是情节严重需要综合考量违纪行为发生时间节点、挪用资金性质、资金总体数额、项目建设规模、信访举报情况、社会舆论影响、历史背景原因等。同时,对情节相对较轻的涉案人员,应视情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等,确保处理处分精准恰当。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有关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借民生项目违规建设楼堂馆所属于违反廉洁纪律,若行为人在违纪过程中不仅借用民生项目名义,还实际挪用了该民生项目的资金,出现应当建设的民生项目没有实际建设或者长期拖延等情况,应当将相关行为在量纪时作为从严情形予以考虑。如果行为人违规干预、插手民生项目资金分配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单独构成违反工作纪律或者其他违纪,甚至存在受贿、滥用职权、串通投标等行为,还应当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纪律和法律责任。二是相关违纪后果的纠正。在处理相关违纪人员的同时应当高度重视违纪后果的纠正,通过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到位、追回违纪资金、没收或拍卖违规建筑、将项目恢复为纯民生公共服务用途等,努力消除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和不良影响,实现案结事了。(李源 葛梦圆)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6年第10期  
编辑: 张信春   审核: 张珺 主编:付爱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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