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2025-07-10 21:15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搞拉票、助选、干扰选举活动的,给予相应处分。该款分项规定了三种情形,其中一种是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不良影响
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不贯彻组织意图,违背组织原则,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这种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同时破坏了党的组织制度。这种行为严重阻碍了党组织意图的实施,对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具有极大的破坏力,必须予以坚决惩治。
案例警示
胡某,某市政府副秘书长,中共党员。胡某得知自己是政府换届中副市长的候选人之一后,给多位市人大代表发送手机短信拉票。其主要内容为“此次选举,请提携”“事后重谢”等。第一轮群发短信后,有人提醒他不要发短信,他回复承认犯了个大错误,但没有任何收敛,又群发两轮短信。
胡某为当选副市长,违反法律规定,利用手机短信进行拉票,怂恿、诱使他人投票,构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
相关链接
凡注明来源重庆日报的作品,版权均属重庆日报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重庆日报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除来源署名为重庆日报稿件外,其他所转载内容之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