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岗岩”为何变成“青石板”?审核把关走过场被处理
2025-06-11 10:03
简要案情
冉某,男,群众,A县B国有企业建设管理部部长,负责工程现场施工的管理、监督工作。2024年,B国有企业承接某道路铺设工程,冉某为工程甲方代表。C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单方违反合同约定,将部分路段本应铺设的花岗岩替换为低价的青石板。冉某在未进行现场核实的情况下,便在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现场签证单上签字确认,导致因替换材料省下的工程款30万余元未予审减。
2025年3月,冉某因不正确履职,导致多拨付工程款,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受到政务警告处分,相关损失已追回。
案例故事
“说到底还是我自己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2025年4月,A县B国有企业建设管理部部长冉某拿到政务处分决定书,懊悔不已。
2024年7月,A县纪委监委收到审计移送的关于冉某涉嫌不作为导致多拨付工程款的问题,可能涉嫌职务违法,涉及金额达30余万元。该县纪委监委随即成立核查组,对相关问题线索展开核查。
“签证单显示施工路段地面全部铺设花岗岩,现场实际铺设的是什么材料?”核查组工作人员问道。
“现场铺设的大多是花岗岩,部分路段铺设的是青石板。”刚开始冉某回答得胸有成竹。
“现场施工时,你是否发现材料被替换?”拿出现场照片摆在眼前,核查人员继续提问。
“我去施工现场的时间很少,所以我不是很清楚。”冉某明显开始心虚。
“那你为什么在现场签证单上签字确认?”核查人员继续追问道。
“按照相关要求,签字前本应到现场复核施工情况,但我在前期施工时都没怎么去,现在完工了去现场也看不出什么问题,于是便通过电话询问施工方后就签了字……”冉某回答道。
很快,核查组查清事实。原来,施工方因为青石板价格更低,且不影响使用,便将设计方案中的花岗石替换成了青石板,且未向甲方代表报告,企图蒙混过关。
冉某作为国企管理人员、工程的甲方代表,在未现场核实该工程的施工情况下,便在施工方提交的签证单上签字,导致本应减少的工程款30余万元,仍按施工合同拨付至施工单位。
2025年3月,冉某因不正确履职,导致多拨付工程款,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受到政务警告处分,相关损失已追回。
纪法解读
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在履职过程中不认真、不负责,没有按照规定的方式、要求开展工作,耽误工作正常开展或者影响工作成效等。具体表现为,对本职工作不上心、不尽心,在履行职责中慵懒无为、效率低下,消极应付、推诿扯皮。这些行为不仅侵犯正常的工作秩序,还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相关公职人员进而可能受到相应纪律处分,甚至因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等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可结合冉某主观态度、具体履职情况、行为后果等因素综合评价。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从主观意图看,冉某虽在工作中怠于履行责任,存在未实地复核便签字等问题,造成公司30余万元资产损失的后果,但其主观上并非“故意”或者“恶意”为之,而系基于与施工单位长期合作的关系,过于信任施工单位,作出错误判断,其主观上系过失。
二是从履职情况看,按照公司文件规定,甲方代表应当对工程进度、现场收方计量、工程质量验收等进行管理。本案中,冉某作为甲方代表,不经常去施工现场,对施工现场情况知之甚少,且在未进行现场复核的情况下,便在现场签证单上签字确认,未发现施工单位用青石板代替花岗岩的情况,导致多拨付工程款30余万元,其存在履职不认真、不负责的行为。
三是从行为后果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虽然冉某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造成公司30余万元资金损失,但在立案前已将相关资金追回,不符合渎职犯罪经济损失的认定。
综上,冉某的行为不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但其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造成公司资金损失及不良影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追究其责任。
公职人员的职位是根据公务需要设置的,每个岗位上的公职人员必须恪尽职守,保证公务的正常、有序进行。广大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积极担当作为的精气神履好职、尽好责,确保本行业、本领域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罗泽旭 彭海军 蒋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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