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纪委书记说→
2026-01-07 09:13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要求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2025年6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正式施行,进一步健全了反腐败基础性法律制度,对于全面提升国家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促进新时代国家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具有重要意义。施行以来,通过学习执行国家监察法律法规,纪检监察干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的能力有哪些提升?如何进一步深化认识、强化执行,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怎样以更高标准强化自我监督和约束,使每一项制度要求都化为行动、成为习惯?中国纪检监察报特邀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交流。
特邀嘉宾
刘光辉 四川省成都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聂汉平 湖北省十堰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张兵 湖南省龙山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学习执行国家监察法律法规,提升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
刘光辉:自《监察法》及《实施条例》施行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贯通学习《监察法》及《实施条例》与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相结合。通过深学细悟、以学促干,纪检监察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的意识与能力不断增强,正风肃纪反腐的治理效能不断提升。
法治思维更加牢固,履职用权进一步规范。修改后的《监察法》从强化监察执法工作规范化要求、强化权利保障、确保严格依法慎用监察强制措施、加强对监察权的监督和约束等方面作出规定,《实施条例》将修改后的《监察法》落细落实,进一步完善监察权运行机制。学习贯彻《监察法》及《实施条例》,推动纪检监察干部进一步树牢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促进“权责对等,严格监督”“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履行职责”等国家监察工作原则入脑入心,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纪法为准绳,又做到对干部负责,对组织负责,对事业负责,对历史负责。
制度工具更加完善,办案质效不断提升。新增的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等措施,与原有的留置措施共同构建起轻重结合、配套衔接的监察强制措施体系,有利于更好应对实践中的复杂情况。严格规范运用监察措施,既强化了监察执法的刚性和权威性,又有力保障监察机关依法有效履行监察职责。
系统施治更加深入,治理效能不断彰显。《监察法》第六条规定,“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系统治理提供法律支撑。《实施条例》进一步要求,监察机关应当加强类案分析、深入挖掘共性问题,提出综合性改进工作的意见或者监察建议。学习贯彻《监察法》及《实施条例》,纪检监察机关更加注重从个案中发现共性问题,通过提出监察建议、开展专项治理等方式,促进相关领域健全制度、优化机制,从源头着力,向治本深化,将制度优势持续转化为治理效能。
聂汉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是实现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证。我们以学习贯彻修改后的《监察法》及《实施条例》为契机,通过领导班子带头学、创新形式深入学,推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成为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法治意识明显增强。围绕贯彻落实《监察法》及《实施条例》,我们跟进制定派驻监督工作指引、加强留置案件统筹管理等制度,细化受理举报、线索处置、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处分执行等办理流程,通过强化执行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推动各环节依规依纪依法开展,纪检监察干部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进一步增强。
专业素养全面提升。通过举办业务大讲堂、开设专题纪法培训课程、开展典型案例拆解复盘、编印法规制度口袋书、建立政策法规研究人才库等形式,引领带动纪检监察干部全面加强对《监察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通学习,做到既深刻理解精神实质,又准确把握具体适用,不断提升依规依纪依法履职能力。
办案效果持续彰显。用好国家监察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和措施,向行业性、系统性、地域性腐败问题亮剑,不断释放震慑效应,主动投案和主动交代问题人数持续增加。聚焦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领域,严肃查处了一批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实现查办案件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进一步深化认识、强化执行,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
聂汉平:学习贯彻国家监察法律法规是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实现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为指引,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新的更大成效。
在深入学法上下更大功夫。坚持学习常态化、培训系统化、成果集成化,每年年初制定学习计划,把国家监察法律法规作为纪委常委会会议、支部主题党日活动以及干部培训必学、必讲内容,以专题辅导、学习研讨等形式强化阐释解读,引导纪检监察干部在常学常新、常思常悟中不断树牢法治意识,推动将法治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在严格执法上下更大功夫。把依法依规贯穿监督调查处置各方面和全过程,用好《监察法》赋予的各项措施,深化整治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腐败,严肃查处政商勾连破坏政治生态和经济发展环境问题,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做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持续释放从严惩治腐败的强烈信号。
在自觉守法上下更大功夫。坚持执法者必先守法,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权力清单、风险清单、负面清单,为监察权运行划定清晰边界。对线索处置、案件查办情况进行调度、督办、分析,督促依法规范办案。加强对监察强制措施使用全过程监管,对执行落实中的突出问题,点对点反馈、一对一通报,形成问题清单并督促整改,对执法违法行为零容忍,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张兵: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将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要求落实到具体工作中,以更高标准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强化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理念。精准把握立法原意,深刻理解监察权限的边界,既全面履行监督调查处置各项法定职责,用好《监察法》赋予的各项措施手段,持续发力、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又注重在监察权运行的每个环节都严格落实法治原则和从严要求,始终做到守法律、重程序。
强化制度执行。在流程优化上求“细”,严格落实《监察法》及《实施条例》对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措施使用、涉案财物管理、移送审理等各环节的要求,制定清晰易懂的操作指南或流程图,明确每个环节的审批权限、时限要求、文书标准和风险提示,解决“谁来干、怎么干、干到什么标准”的问题,确保权力运行合规可控。在技术赋能上求“效”,运用案件管理系统等平台,监督办案流程、关键环节,及时提醒预警,促进程序规范,提升工作质效。
强化能力建设。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最终要依靠具备专业素养的人来落实。要围绕证据收集固定、谈话讯问策略、法规适用、文书规范制作等重要技能开展涵盖业务全链条的纪法培训,通过以案代训、师徒结对、案例教学等方式,强化实战练兵,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干部尊崇法治、敬畏责任、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的能力和本领。
以更高标准强化自我监督和约束,使每一项制度要求都化为行动、成为习惯
刘光辉:“正人先正己”。《监察法》及《实施条例》通篇贯彻监察机关要自觉接受最严格约束和监督的要求。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严格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赋权、限权、行权,在“正己”上立更高标准、下更大功夫,将法规制度的每一项要求转化为行为准则,确保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行稳致远。
将按制度办事融入工作全程。《监察法》坚持授权与控权相结合,既依法授予必要的监察强制措施,又明确监察强制措施适用情形并予以列举式规定,彰显了“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理念。要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工作始终,严格依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纪法为准绳,在受理举报、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处分执行等每个环节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确保每一项措施、每一个决定都于法有据、于规有据,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
让主动接受监督成为习惯。《监察法》突出对监察权的严格管理和约束,增加特约监察员监督相关内容和监察禁闭措施,完善申诉追责机制等规定。《实施条例》在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以及第八章“法律责任”中有针对性完善相关监督制约制度,为监督监督者提供更为明确的法规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发挥特约监察员作用,使在监督下履职成为一种政治自觉和行为习惯。
将纪律要求化为内在自觉。《监察法》及《实施条例》为纪检监察队伍自我净化设立了严密的制度屏障,要以学习贯彻修改后的《监察法》及《实施条例》为契机,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政治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廉洁建设,健全内控机制,坚持严管厚爱,做细做实经常性监督,引导纪检监察干部将纪律约束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张兵: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自我监督和约束,坚持高标准与实举措相结合,推动制度要求真正化作行动、化为习惯。
增强依法履职的思想自觉。增强思想自觉,关键在于将法规制度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修改后的《监察法》及《实施条例》,通过进一步明晰监察权限的边界、强化调查程序的刚性约束等,为监察机关履职行为划定了不可逾越的红线,从制度层面构建起防止权力滥用的“防火墙”。要不断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筑牢按制度办事的思想堤坝,始终做到依法履职。
完善覆盖全程的内控机制。修改后的《监察法》及《实施条例》进一步突出对监察权的严格管理和约束,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监督制约机制。明确审理程序的法律地位,强调审理的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作用,完善申诉和责任追究机制,新增监察禁闭制度,完善特约监察员履职保障条款,进一步发挥特约监察员监督作用,等等。要将这些制度要求落实落细,规范日常工作流程,推动自我监督常态化、约束机制长效化,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坚持刚柔并济严管厚爱。将自我监督要求融入干部日常管理、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全过程,注重在一线考察干部作风与纪法素养。以严管强约束,加强日常管理监督,严明纪法要求,坚持刀刃向内,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跑风漏气、以案谋私等行为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维护队伍肌体健康。同时,加强人文关怀,增强队伍的归属感、荣誉感和职业认同感,使遵规守纪、清廉自守成为每一位纪检监察干部的自觉习惯,锻造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
体悟
《监察法》及《实施条例》是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的重要制度依据,集中体现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的要求。贯彻执行《监察法》及《实施条例》要坚持常态化学习,将其融入日常培训,结合办案实践,以条规释义、实务问答等方式,开展纪检监察干部履职通识培训;坚持系统性学习,梳理配套制度规定,制作规范执行工作提示、监察措施适用流程图,确保监察执法权由法定、权依法使。同时,要强化全周期监督,围绕监察权运行关键环节强化内控机制,形成重点岗位权力清单、风险清单、负面清单,将严格限权、审慎用权的理念融入各环节。
(王永贵 四川天府新区纪检监察工委信访案管室主任)
案件审理工作是守护监察权规范运行的重要一环,《监察法》及《实施条例》施行以来,我深感学习贯彻绝不能止于知晓条文,更在于重塑审理思维,练就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的“内功心法”。一是于证据审查中筑牢事实防线。坚持以《监察法》及《实施条例》为标尺,严把证据关,既严格审查取证程序的合法性,确保证据来源可靠、形式合法,又深入研判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及其整体证明力,坚决排除非法证据,确保每起案件的事实基础坚如磐石。二是于事实认定中把准性质界限。审慎区分不同性质的行为、主体与责任,权衡情节轻重,确保定性准确、界限清晰。三是于处理建议中彰显综合效能。将《监察法》及《实施条例》的刚性约束内化为如履薄冰的职业敬畏与敢于担当的履职自觉,通过严谨的证据分析、准确的法规适用和恰当的处理建议,着力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周珊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纪检监察权是“治权之权”,必须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要把法治作为一种思维方式、精神信仰和价值追求,贯穿到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各方面。要把《监察法》及《实施条例》等监察法律法规作为案头书,从宏观上理解精神实质,从微观上把握具体适用,通过学习不断提升依规依纪依法履职水平。要不断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按照法规制度明确的程序、权限开展监督执纪执法工作,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收集、固定证据。要细化完善问题线索处置管理、审查调查措施审批、涉案财物保管等全链条工作流程制度,让纪检监察权受监督、有约束,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
(梁万松 湖北省十堰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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