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澄清尽澄清”何以难落地

新重庆-重庆日报精选

2025-11-04 10:59

2020年以来,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共为30926名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进行澄清;2024年,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为2802名党员干部、259个党组织澄清正名……一系列法规制度特别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澄清工作纳入监督执纪执法工作布局,旗帜鲜明为清白干事者撑腰、为担当作为者鼓劲,切实保护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符合澄清情形的失实检举控告,“应当”予以澄清,即做到“应澄清尽澄清”。但调研发现,一些地方在实践中并未将澄清工作作为“必答题”,失实检举控告数量很多,开展澄清的却是少数。比如,某区纪检监察机关收到的失实举报中,只有三分之一进行了澄清;在个别县(市、区),一年中甚至找不到一件澄清的案例。那么,“应澄清尽澄清”何以难落地?

澄清情形把握不准

工作开展“冷热不均”

《意见》规定了澄清工作的适用情形,为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澄清工作划出了明确范围。《意见》实施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什么应当澄清”认识进一步统一,更加注重对澄清对象的甄别筛选,澄清数量普遍提升,但工作开展不平衡现象仍比较突出。以中部某省为例,近三年来,一地级市纪检监察机关对超过90%的失实举报作出澄清,另一市的数据则只有50%左右。

差异从何而来?调研中,两种问题表现引起了我们的关注。一种是应当予以澄清却没有澄清,搞“选择性澄清”。比如,有的仅在面临换届选举、选拔任用等关键节点时才澄清,有的只选取司法机关给予明确结果的问题开展澄清,还有的直至网络上出现了舆情才去澄清。另一种则是对没有必要甚至不应澄清的也澄清,搞“凑数式澄清”。比如,对于有的失实举报,被举报者本人和周围人并不知晓,也未造成任何不良影响,仍然被纳入澄清范围;有的举报问题没有查清楚,或者被举报党员干部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或待核查问题线索,也进行了澄清。

这两种倾向都违背了“应澄清尽澄清”的要求,其背后既有主观认识原因,也有客观现实短板——

首先,认识上存在偏差顾虑。一些人错误地将澄清理解为包庇、“站台”,认为有“官官相护”的嫌疑,会影响群众检举控告的积极性;有的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认为办案才是“分内之责”,澄清顶多算“锦上添花”,或是担心澄清后过几年又被查实,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开展澄清工作动力不足、积极性不高;有的被举报干部特别是职级较高的干部对澄清存在抵触心理,担心扩大知情面、“越描越黑”,不愿甚至拒绝组织为其澄清;还有的纪检监察机关政绩观错位,只追求澄清数量“好看”,忽视了对澄清质量的把关。

其次,制度上缺少监督约束。一是统筹协调不到位。澄清工作具体由纪检监察机关哪个部门负责统筹,《意见》并没有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个别地方缺少牵头抓总部门,“领导不推就不动”。二是相关制度不够细化。不少同志谈到,《意见》虽明确了澄清情形,但实践面临的情况有时较为复杂,比如对于什么程度算“不良影响”、“可能受到影响”该如何认定理解不一致,具体操作时往往“靠经验”“凭感觉”。三是缺少反馈评价机制。不同于问题线索处置、案件查办等工作,对澄清工作的监督、评查、纠偏不够,承办部门自由裁量空间较大,是否应当澄清也就成了本“糊涂账”。

再次,能力上仍有短板掣肘。“查否比查实更难”,调研中很多纪检监察干部讲到,查否需要排除所有合理怀疑,证据要求更高、耗费精力更多,对承办人员能力提出了更大考验。对于一些年代久远、线索模糊、证人难寻的重复举报或交叉举报,彻底查清事实、准确作出失实认定有时存在困难。反映的问题查不透,开展澄清自然底气不足。特别是职级越高的干部,权力越大、问题越复杂,加之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障眼”,精准甄别难度升级,纪检监察机关也会更为慎重。

“应澄清不澄清,可能让不良影响长期存在,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背负沉重心理压力;不该澄清却澄清,浪费纪检监察机关资源,损害澄清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湖北省纪委监委信访室有关负责同志表示,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澄清工作不是单纯看数量,而应实事求是,把握积极稳妥的原则,对符合澄清情形且具备澄清条件的检举控告,做到“应澄清尽澄清”。

规范性精准性不足

“好事”没能“办好”

《意见》对澄清工作的重要事项作出统一规范,明确职责分工、程序要求、主要方式,为推动澄清工作规范有序、精准有效开展提供了标准和遵循。但在具体落实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比如,某地一名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起初只是希望组织查清真相、给个说法,出具一份澄清函即可,但相关纪检监察机关采用公开澄清方式,在其单位进行了通报,扩大了知情面,反而让这名干部倍感压力。

澄清工作本是为党员干部卸包袱、解心结的“好事”,“好事”没能“办好”,在实践中并非个例。这也反映出一些地方开展澄清工作规范性精准性仍需提升,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表现。

——从澄清方式看,存在“一刀切”问题。其中既有为了“造声势”,对不适宜公开的公开澄清,给干部带来“二次伤害”的,也有“图省事”,不论影响范围大小,都习惯性选择书面澄清、当面澄清的。2024年,某区纪检监察机关共为58人开展澄清,其中书面方式16人、当面方式31人、会议方式9人、通报方式1人、其他方式1人,前两种方式占比超过81%。

——从澄清时限看,有的纪检监察机关没有明确澄清时限,或因为问题复杂未查清,或由于组织实施不及时,有的收到信访举报半年多仍迟迟没有开展澄清。一名基层干部表示,这一方面导致不实信息持续发酵,引起周围领导同事猜疑误解;另一方面,对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来说,“多等一天就多一分煎熬”,内心委屈、担忧等情绪长期积累,正常的工作生活也被打乱。

——从澄清内容看,对界限的把握有时不够严格精准。比如,有的为了体现“激励”作用,在澄清时明确表示“某某是个好干部”,超越具体事项为干部个人作全面评价,看似“撑腰鼓劲”,实则极易留下“后遗症”。也有的不注意“内外有别”,澄清时事无巨细,一律拿到会上说。

——从澄清程序看,一些地方对澄清工作程序性要求不明确,如会议澄清的参会范围、媒体澄清的层面要求等,缺乏具体的执行标准。还有的在澄清文书中存在疏漏,如澄清审批表中缺少澄清对象意见,公开澄清方案中没有安全预案,会议澄清征求意见表时间与会议当天重合,等等。

受访者表示,上述问题之所以出现,首先在于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对澄清工作重视不够,认为与办案相比,澄清工作是一道可做可不做的选择题,“思想上松一寸,行动上散一尺”,开展澄清标准不高、要求不严,贯彻执行制度规定也就变形走样。其次,综合考量、因人施策能力有待加强。选择澄清方式、范围时,没有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问题性质、影响程度、澄清对象意见等因素考虑不周,思想政治工作不到位。此外,一些举报问题涉及卫生健康、工程建设等专业领域,有的纪检监察干部知识储备不足,往往因专业壁垒影响工作效率,导致核查周期较长、澄清一拖再拖。

“澄清工作是个精细活,如果操作不规范、不精准,不仅达不到激浊扬清的预期目的,还可能加重干部心理负担,损害纪检监察机关的公信力。”在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纪委监委信访室主任李圣泉看来,只有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坚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真正为被澄清干部卸包袱、解心结,才能充分发挥澄清工作的积极作用。

“一澄了之”无下文

澄清效果“打折扣”

某地一位村干部受到不实举报后,组织及时为他进行了澄清,然而他的心理包袱并未完全放下,产生了“多干多错”的顾虑。因担心再次被举报,该名干部在做群众工作时畏首畏尾、推进迟缓。“一些干部虽经组织认定无过错,仍会觉得自己‘洗不干净’,特别是直面群众的基层干部,长期承担征地拆迁、危房改造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一线工作,难免会遇到矛盾冲突,‘被举报’的标签或多或少影响了他们攻坚克难的积极性。”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委组织部部长谭湘华表示。

实践证明,澄清工作不是“一锤子买卖”,也不可能“一药治百病”,如果“一澄了之”,效果往往会“打折扣”。鉴于此,《意见》对巩固澄清工作效果、深化成果运用作出规定,明确根据需要可以适时通过适当方式开展回访,了解澄清对象的工作表现、思想认识等情况。但从调研情况看,忽视澄清“后半篇文章”的情况仍不同程度存在。

一是回访工作不到位。有的将澄清视为“终点”,宣布完核查结果就觉得“万事大吉”,对于一些澄清后仍然存在心结的党员干部,没能及时发现并进行疏导。有的开展回访流于形式,前期准备不足,方案“千人一面”,或是简单打个电话、走走过场,以面上了解代替深入交流,回访过后,澄清对象的思想“疙瘩”依然没解开。

二是反馈通报不及时。根据相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向组织部门通报澄清情况,但在实践中,通报缺失或滞后问题时有发生。比如有的多头举报中,纪检监察机关早已查明问题失实并开展澄清,组织部门对此却毫不知情。有的即使落实了告知要求,也没有做到动态更新、一人一通报,而是等到廉政审查时才进行沟通。

三是查处诬告陷害力度仍需加大。澄清是“护正”,查诬是“惩错”,二者辩证统一、缺一不可。然而调研发现,不少地方查诬工作相对疲软。一位市纪委监委信访室同志就坦言,近两年来,该市本级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还未“破零”。查诬力度跟不上,澄清效果也会受影响。如某人在举报中捏造某村党支部书记侵占集体资金、贪污补偿资金等问题,镇纪委均查否并召开党员、村民代表大会作出澄清,但此人继续就捏造的问题进行举报,在区纪委监委提级核查认定失实并向其反馈后,仍不断重复举报,给该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对于这些问题,不少纪检监察干部道出了原因所在。首先,对被澄清干部开展回访不是硬性规定,一些纪检监察机关限于人员精力,更倾向于优先处理新的问题线索,也有的存在“本领恐慌”,担心回访会刺激被澄清干部,索性就不再过问。其次,纪检监察机关“单打独斗”现象仍然存在,工作中协作不力、合力不强。针对澄清工作,一些地方未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部门之间的常态沟通机制,有的没有明确澄清后抄送对方的时限要求,导致衔接不及时不顺畅。再次,诬告陷害行为认定查处较难。很多干部讲到,诬告行为几乎是“零成本”,“一封信、几角钱、查几年”,由于证据标准较高,面临调查取证难、行为人身份确定难等问题,“认定诬告比查一个案子难度都大”。即便被查处,也多以批评教育、法制谈话等为主,追究法律责任的实际案例较少,震慑力有待加强。

消除不实举报带来的负面影响,帮助被澄清干部卸下包袱、放手干事、担当作为,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湖北省宜昌市纪委监委第七审查调查室主任张森认为,只有建立健全及时澄清、暖心回访、严惩诬告的闭环机制,加强与组织部门、公安机关等单位的协作配合,才能树立鲜明导向、营造良好氛围,不断巩固澄清工作效果,保护和激励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李靔)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5年第21期  
编辑: 张信春   审核: 付爱农 主编:罗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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