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瞭望|如何看待AI生成作品的知识产权

新重庆-重庆日报原创 饶思锐 张紫怡

2025-04-21 07:25

今年4月20日至26日举行的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将主题定为“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这无疑是对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问题日趋突出的一种回应。

当前,面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各界争议不断。如众多政府部门或媒体就对使用人工智能服务模型生产高质量内容持鼓励支持态度,而复旦大学等众多国内外高校则纷纷出台AI工具使用规范。如此对比鲜明的场景,折射出当下社会对人工智能参与内容创作的复杂态势。

人们使用AI生成的内容,是否应该得到原创性尊重和法律性保护?到底谁才是AI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所有者?这些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当AI创作出小说、绘画、音乐或视频时,其知识产权究竟应归属数据供给者、AI开发者、AI使用者,还是AI平台所有者或AI本身?

AI生成的作品,源于使用者的指令设定、过程干预和结果把控,著作权是否应归属于用户?

北京互联网法院曾在“全国首例AI生成图片著作权案”判决中,承认AI生成的图像作品受到版权保护,强调人类在使用AI工具时的“智力投入”。该案首次从司法裁判的角度,确认用户使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具有作品属性。

同时,人类基于AI平台所生成的内容,所有权应归属于使用者也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如今年常熟法院审结的江苏首例、全国第二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纠纷案,案涉AI软件用户协议明确约定,使用软件服务生产图片作品的资产及其权利属于用户。

正如树木依赖土壤生长,AI的创作同样离不开数据的滋养,那么其训练使用数据是否侵权?

AI的“智慧”源于对海量数据的学习,但这些数据中不乏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人类作品。任何作家都不能否认其人生阅历、海量阅读等,会成为其创作的灵感火花与作品碎片,最终以独特“加工”方式呈现在世人面前。

而AI生成的作品,同样是在数据海洋簇起的朵朵浪花。AI利用数据训练如同人类阅读一样,这种行为是否应被界定为侵犯知识产权?

有学者就曾建议,建立AI生成内容“合理使用”的豁免机制,在著作权立法中明确AI出于训练目的,对公开数据的非商业性使用,应被视为合理使用,从而平衡技术发展与权利人利益。

AI作品的知识产权之争,某种意义上也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之争。

一方面,AI普通用户与AI软件制作者对AI生产作品的贡献度难以确定。AI作品的生成,既有赖于算法参数的设定、数据素材的筛选及输出结果的干预,也有赖于使用者的独创性的智力投入,这需要在二者之间寻求平衡。

另一方面,数据原拥有者与平台之间也存在着利益之争。艺术家、作家等内容创造者的作品被AI公司用于训练模型,却难以得到补偿。

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是技术进步与法律滞后间的“配置”问题,也是创新者与创作者间的“分配”问题,虽有一定的司法实践,但仍需进行更多探索。

关于AI的定位,存在着一个关键的争议点:它应该是人类生产的辅助者,明确其工具属性;还是创新内容生产的共同创作者,赋予其法律人格?

作为工具,自然不对产出拥有所有权从AI被创造的初衷来看,AI是为了解放人而非限制人,是服务人而非奴役人。

AI诞生后逐步将人类从烦琐、重复的劳动中解放出来,让我们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去探索更深层次的思想、情感与艺术境界。它的使命始终是服务于人类,为人类的生活与工作提供便利,而不是替代者,甚至反客为主,奴役人类。

拥有权利意味着也要承担责任如何在人工智能发展与法律规范之间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动态平衡,已成为亟待解决的新课题。

可以预见,赋予人工智能与人类拥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一系列问题将接踵而至。比如,在人工智能驾驶辅助系统导致的车祸中,我们能否像对待人类司机一样,给人工智能“判刑”?当AI生产出不实谣言,造成社会恐慌与信任危机时,它能否承担与人类相同的责任?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显然,目前的人工智能并不具备真正的主体意识与法律主体地位,它无法像人类一样理解善恶、承担责任。

倘若AI或AI公司拥有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那么AI训练时的数据爬取行为,将被视为不可宽恕的“数字圈地运动”。而若AI公司为逐利而使用AI批量生成作品,则将压榨和剥削人类内容创作者的“剩余价值”。最终,平台公司会凭借垄断地位,成为数字时代的“殖民者”。这提醒我们,必须警惕数字殖民主义,规避算法垄断、技术支配等对人类社会的统治,防止科技巨头对人类的奴役和剥削。

当下,在人工智能的冲击下,伦理危机、法律适用性与数据主权等问题在知识产权领域暗潮涌动。

如AI贡献与人类独创的边界渐失人类创作者虽然在指令提示、成果甄别以及成品润色等环节发挥着主导作用,但AI不仅能辅助创作者实现构想,甚至能通过激发作者灵感,反向重塑其的创作思维与表达路径。AI模型的技术贡献与人类智慧投入之间的知识产权界限,将随着技术演进而愈发模糊难辨。

如法律适用性遭遇新旧主体规范冲突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大多是基于人类创作的场景制定的,对于AI这样新型的创作主体,不仅许多条款难以直接适用,同时AI创作的跨国界特性使得法律判定更加复杂。现有法律必须在明确保护谁的前提下,不断与时俱进。

如数据跨境获取引发主权争端问题为了训练出高性能的AI模型,AI公司需要海量的数据资源,而这些数据往往涉及不同国家的用户信息、文化成果等。未经授权的跨境数据抓取行为,极易引发数据主权争端。

如何在数据的自由流动与主权保护之间找到平衡,这不仅关乎企业的商业利益,更涉及国家的文化安全与信息安全。确保AI的发展不以牺牲国家数据主权为代价,也是知识产权体系重构过程中亟须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

站在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发展的交叉路口,如何让人工智能在人类设计的轨道上行稳致远,是我们必须回答的时代考题。

无论是拥抱,还是排斥;无论坚持“AI工具论”,还是走向“人机共生论”,都需要我们在欢呼人工智能技术演进带来人类福音的同时,审视人工智能对人类社会可能造成的多维冲击,并以开放的心态、理性的思考推动技术、法律和伦理的协同发展,最终在保护人类共同权益的前提下,充分释放AI技术发展的红利。

来源: 新重庆-重庆日报  
编辑: 代修凤   审核: 郑钰潇 主编:刘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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